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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常识

学校和用人单位负有的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义务

日期:2023-09-10 来源:| 作者:| 阅读:26次 [字体: ] 背景色:        

学校和用人单位负有的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义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法定义务,是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款的基础上作出的具体规定,对确定学校和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法定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1.学校对女学生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定义务

依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学校对女学生和全体学生,负有预防或者制止性骚扰,保护学生性自主权的法定义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学校对全体学生特别是女学生负有的法定义务之一,是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阶段,例如幼儿园阶段、小学阶段、中学阶段和大学阶段,首先是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这三方面的教育;其次是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学生在防范性侵害、性骚扰方面的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性利益;最后是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让不同年龄段的学生能够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要特别突出对女学生负有教育、防范和保障的法定义务,因为女学生遭受性骚扰侵害的情况更为常见。

第二,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与机制。对性侵害、性骚扰学生特别是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成年学生,应当根据学生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报告其父母。这是对学校预防、处置性侵害、性骚扰制度建设的法定义务,特别是负有报告和配合处置的义务,不得有所隐瞒。

第三,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学生特别是女学生,不仅学校等教育机构,而且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都负有保护受害学生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提供必要保护措施的法定义务。

2.用人单位负有预防和制止对女工作人员性骚扰的法定义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的法定义务,对保护女工作人员的职场性利益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按照要求,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性以及所有工作人员实施职场性骚扰。

一是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禁止职场性骚扰的规章制度,通过执行这些规章制度,预防或者制止性骚扰的发生,保障工作人员的性利益安全。

二是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用人单位应当设立必要的负责机构或者指派专门人员,专职负责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例如,在工会或者人事管理部门中,设立负责预防或者制止职场性骚扰的机构,并确定专职的负责人员具体负责,保护工作人员的性利益安全。

三是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用人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培养骨干,普及常识,让人人都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性利益安全,明确保护他人性自主权的法定义务。

四是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用人单位的安全保卫部门应当确定专门的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保护措施,对发生的职场性骚扰立即处置,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保护工作人员性利益安全。

五是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用人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定期进行维护,确保投诉渠道畅通,使受到性骚扰侵害的工作人员能及时有效地寻求单位救助和保护。

六是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对职场性骚扰的调查处置程序,对发生的性骚扰纠纷按照预定的程序及时处置,保护工作人员的性权利,更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能向外界公布或者透露,避免发生次生损害。

七是支持、协助受害人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人提供心理疏导。发生职场性骚扰时,应当支持和协助受害人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和治疗,助其早日恢复心理健康。

八是采取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措施。用人单位在履行上述法定义务之外,还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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