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朱某与台州经济开发区协和天童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9)浙1002民初2303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虽然被告单位对孩子活动的安排及人员配备不存在过错,但在活动过程中未尽到足够谨慎义务,且孩子接触的物体存在安全隐患,并且是导致伤情加重的重要原因,故本院认为被告应对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8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