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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吴某某、苏州高新区某某小学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日期:2024-07-1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李某某诉吴某某、苏州高新区某某小学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和被告吴某某系苏州市高新区某某小学一年级学生。2012年6月18日,原告李某某和被告吴某某在课间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告踢原告下身。次日原告经医院诊断为胃肠炎。事故发生后,原告就在上述事故中的伤残等级和护理时限及人数、营养时限委托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因与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96668.4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情况】

经虎丘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即:被告吴某某与被告苏州市高新区某某小学共承担原告李某某因此次纠纷产生的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万余元,其中被告吴某某承担10万余元;被告苏州市高新区某某小学承担5万元。

【法官后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伤害案件。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青少年校园伤害事件时有发生。本案中两名未成年人尚未满十周岁,本是轻松的课间嬉戏,却给两个家庭都蒙上了阴影。而事故发生后,学校责任的认定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校园伤害事故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其归责原则应适用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定,即过错责任原则。在学校与学生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本案中原告尚未满十周岁,学校承担推定过错责任,即发生伤害事件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在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时,不承担责任。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事故的责任归属,不能仅仅因为事故发生在校园,就一律认定由学校负责。学校未尽到相应职责时,根据过错原则应由学校承担相应责任;当学校和学生对于伤害的发生均有过错时,应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当双方均无过错时,应合理分担责任,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我们法院深入学校,充分了解了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学校的日常课间管理工作,最终案件在当地司法所的协调下,各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如约履行。案件发生后,虎丘法院对辖区内的中小学校开展了针对性的法制教育,一方面教育学校要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注重对教师突发校园伤害事件的处理能力培养,另一方面也告诫广大家长,多向孩子传授心理、生理知识,注重培养孩子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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