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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举办者未在学校担任职务时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日期:2024-11-2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行为人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一般而言,如举办者未在学校担任职务,则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但如果存在举办者与学校工作人员合谋,利用该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占学校财产、或者是举办者指使学校工作人员(如财务工作人员)将学校财产转移至举办者个人等情况时,举办者即使未在学校担任职务,仍可能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的共犯或间接正犯,从而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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