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园暴力下受害者该如何维权?
首先,应当掌握安全自救常识,如果遭遇校园暴力,一定要沉着冷静,采取迂回战术,尽可能拖延时间。必要时,向同学、老师呼救求助,采用异常动作引起周围人注意。人身安全永远是第一位,不要去激怒对方,从其言语中找出可插入话题,缓解气氛,分散对方注意力,同时获取信任逃脱。在学校不主动与同学发生冲突,一旦发生及时找老师解决。
在维权方面应该注意做好取证工作,如报警、拍照、电话录音等,以免后期侵权人对侵权事实予以否认。如果证据欠缺,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会非常困难。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一般为一年,也就是说在事故发生一年内,应尽快启动法律程序,否则超过诉讼时效,即使受害人诉至法院,侵权者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法律上也不能支持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可积极与侵权人协商赔偿事宜,但一旦协商不成,应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如何界定学校在校园暴力中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校园暴力通常是指在学校开展正常管理、教育期间,在校园内部及其周边地区,在师生之间、学生之间、以及非学校人员与学校师生之间所产生的暴力行为,它属于社会暴力的一种。
关于校园伤害事件中学校的责任问题,迄今为止,主要的法律依据有《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三、遭遇校园霸凌,受害者家属如何维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校园霸凌,如果行为性质、损害后果已经触犯刑法,涉嫌犯罪,那么,受害人家属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启动刑事立案侦查程序,视施暴者年龄大小,依据不同梯度和实际伤害情况,追究涉案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尚未达到犯罪标准,仅涉及民事侵权,则受害人家属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受害人家属还可以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在校园暴力中,受害者是未成年人,其承受的身心伤害外界很难得知。作为受害人家长,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给予赔偿,并追究学校的责任。当然,校园暴力性质比较严重的,受害者还可以报案,通过公安机关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