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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驾校经营者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组织作弊犯罪

日期:2024-06-0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刘某红等人组织考试作弊案——依法惩治驾校经营者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组织作弊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2年,被告人刘某红个人经营的某驾校成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考点。2017年1月至2023年1月,为增加收入,刘某红组织被告人刘某文、肇某敏、高某、曹某辉、张某宁、富某彬等23人采取修改考试系统后台数据以降低考试难度、指使驾校教练员替考、违规给考生佩戴耳机在考试中远程提示、在考试电脑上安装作弊软件、帮助考生远程答题等方式,组织考生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作弊。经审计,2020年1月至2023年1月,该驾校非法收入金额共计1466.72万元。

2020年8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刘某红为使其驾校考场合同顺利履行和考场学员考试作弊不被监管或被发现后不被追究,向公安民警白某、王某、李某(均另案处理)分别行贿47万元、53万元、90万元。

(二)裁判结果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红等24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已构成行贿罪。刘某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红在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犯罪事实,对其行贿罪可以从轻处罚。刘某红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判决,以行贿罪、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红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根据其余2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自首、认罪认罚等不同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五万元,对其中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机动车驾驶事关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驾驶必须经考试取得驾驶人资格有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近年来,一些驾校及驾考教练为了招揽学员、谋取不法利益,推出所谓“VIP会员”“包过班”等“特殊服务”,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组织作弊,呈现团伙化、产业化特点,有的还拉拢腐蚀公安交管部门公职人员。本案为驾校集体作弊案,以驾校校长为首,驾校教练参与其中,有的负责购买作弊器材、开发作弊软件,有的负责向考生介绍作弊流程和方法,有的负责向考官和技术人员支付“好处费”,有的负责宣传作弊方法招揽学员,有的负责科目一、科目四理论考试作弊,有的负责科目二、科目三作弊中的技术支持,涉及人员多、时间跨度长、影响范围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对组织考试作弊犯罪严厉惩处的同时,深挖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领域的腐败问题,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对受贿的人员亦依法定罪量刑,切实维护当地风清气正的驾考环境。本案提醒广大驾校机构及教练应当严格守法,坚守职业操守,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员,广大学员要认真参加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掌握过硬驾驶技术,避免成为“马路杀手”。这既是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要求,又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负责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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