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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机制研究

日期:2019-11-0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82次 [字体: ] 背景色:        

性侵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机制研究

——以重庆市R法院审判实践为例

【摘要】:近些年来,关于针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屡见报端,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是法律界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研究性侵害案件中被害人保护机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从性侵害被害人的现状、性侵案件发生的原因,提出性侵害案件中被害人保护机制的构建。

【关键词】:性侵害未成年人;保护机制 

在刑事司法专业领域,刑事未成年被害人是一个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相对的概念,即是指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或者间接侵害的未满 18 周岁的刑事案件被害人。 一般而言,未成年人尤其是处在儿童期的人,其行为能力尚未形成,抵抗能力较弱,最容易成为犯罪人实施犯罪侵害的对象。加之未成年人作为社会未来的主要建设者,避免其遭受不法侵害是社会和家庭义不容辞的责任。

然而,随着社会道德的滑坡、互联网的普及、熟人社会的瓦崩,近些年来,性犯罪案件逐年上升,未成年人成为性侵对象的事件频繁发生,如最近频发的系列“少女失联案”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笔者所在的重庆市R区2014年至2016年6月,共受理猥亵儿童案7件,强奸案18件,强制猥亵案8件,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7件,涉及性侵受害人共49人,其中受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有32人,占性侵受害者总人数的65.3%。可见,在性犯罪领域,未成年人已成为重点受害对象,如何保护该类人群已有刻不容缓之势。

一、受性侵未成年人现状

人类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伴随着科技的快速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屡见各大媒体的网站,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未成年人的年纪小,社会经验少,不能有效的辨别是非善恶,缺乏自我的保护能力和保护意识。这些现状使得未成年人的很容易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目标。实施性侵的犯罪分子多是熟人作案,受害者的年龄呈现低龄化的趋势,触目惊心的现实的境况给整个社会都蒙上了一层阴影。

(一)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呈现上升的趋势

最近几年性侵未成年人的报道层出不穷,据不完全统计R区内2014年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占性侵案件总数的68.7%;R区内2015年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占性侵案件总数的73.3%;R区内2016年上半年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占性侵案件总数的78.5%。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频发,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的秩序,而且冲击着整个社会的道德底线。

(二)性侵未成年人呈现低龄化的趋势

从以上的统计,我们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呈现上升的趋势。犯罪分子实施的犯罪对象多是儿童,性侵未成年人呈现低龄化。在针对儿童性侵犯的案件中,遭受到性侵犯的儿童有40%。犯罪分子利用零花钱、买东西、给零食、玩游戏等方式实施诱骗,进而性侵儿童;有46.7%的儿童是被犯罪分子利用暴力、恐吓、威胁的方式使儿童产生恐惧心理,不敢反抗;有10%的儿童是残疾人(精神残疾与身体残疾),这类儿童完全没有反抗的能力,犯罪分子利用他们不能反抗的弱点实施性侵;有3.1%的儿童,年纪太小,无法分辨是非善恶,犯罪分子利用他们的无知实施了性侵。

(三)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熟人作案的比列大

在R区内,邻居作案占到性侵犯未成年人案件的43.3%;未成年人通过朋友介绍、网络交友认识的朋友作案占比23.3%;陌生人作案占比26.7%;有亲属关系的作案占比6.7%。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熟人作案的比例较大。熟人作案往往更具有隐蔽性,并且作案的持续时间长,给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都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这种伤害所造成的心理阴影可能伴随着未成年人的一生。

性侵害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危害是多方面的:第一,对被性侵的未成年人而言,首先在生理上,被侵害后的未成年人身体受到极大的摧残,尤其是低龄幼女,有的危及生命,有的被感染各种疾病,甚至导致有的未成年怀孕等。其次在心理上,被侵害的未成年人,其名誉权、隐私权都受到严重侵害。很多被强迫的未成年人因此变得孤僻、胆小、自闭,人生也将从此发生改变。第二,对被性侵未成年人家庭而言,其受到的伤害也是巨大的。在独生子女盛行的当下,很多家长不敢也不愿相信这一残酷事实,有的家长会做出许多极端举动,如与加害者同归于尽等;有的家长为了保全孩子的名誉,选择了忍气吞声;有的家长甚至因自责而自残。第三,性侵未成年犯罪对社会而言,其带来负面影响也是严重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屡屡出现,挑战社会道德,破坏社会法制,污染社会风气。这些都容易使社会公众产生对社会管理体制和法律制裁手段的不满,甚至会认为社会道德底线已经塌陷,从而对整个社会失去信心。

然而,目前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学术界,均侧重于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保护,而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研究和立法则相对薄弱,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之处。

家庭、学校、社会的保护现状。我国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意在从家庭、学校、社会构建起对于未成年人全方位的保护机制。家庭、学校、社会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场所,利用好这个机制,努力的建设健康、和谐、安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得未成年人能健康快乐的成长。在现实的生活中,我们看到家庭、学校、社会的保护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一是缺乏专业的机构对其进行保护。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主体众多,保护的范围面广,却没能形成立体的体系,呈现的是平面保护。对于未成年人性侵害的预防、面临性侵害如何应对、被害后如何救济,面临这些问题,如何建立起一支专业队伍已是迫在眉睫。

法律保护现状。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影响恶劣,我国在未成年人的保护方面稍有缺陷。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有一定的滞后性。主要是关注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和保障未成年人犯罪之后的权利。而关于未成年人的性侵方面的规定稍显不足,对于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的事前预防和事后的救济的法律规定不足。我国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性侵犯罪名相对较少,不能有效的涵盖所有的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犯罪。

司法的上的救济和程序保护,未成年人的性侵受害者与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比起来仍然不足。在我国的刑法规定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法律条文非常多,重视他们的权利保护,积极的提供法律援助。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的性侵受害者的程序保护和法律援助却是寥寥无几。

二、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频发原因分析

性侵害是指加害者以权力、暴力、金钱或甜言蜜语,引诱胁迫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在性方面造成对被害人伤害的行为。 根据2013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性侵害未成年犯罪包括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已废除)等。重庆市R区审理的案件中,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呈现上升的趋势,这种发展的态势实在令人担忧。

关于对未成年人性侵案件频发的原因,德国的学者施耐德曾有一段精辟的言论:“儿童之所以遭受到性侵犯,关键在于他们与社会处于一种隔离的状态,这种状态在其家庭生活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没有母亲、母亲患病、缺乏良好教育的女孩,被害的可能性很高。她们不能认同自己的母亲,因此特别容易受到性侵害。她们关于性的知识和性教育都处于不健全的状态。她们没有能够从母亲那里学到如何保护自己免受性侵犯。家庭和社会的病态、双亲不全、忽视孩子、社会心理缺失和家庭内部不睦,显然都是决定孤女和儿童的生活方式的诸多情感问题所由产生的渊籔。具有被剥夺感的儿童容易受到赠与和礼物的诱惑,因为这些可以被理解为情感和关注的象征。相反,有些(在生理和性方面)都得到满足的儿童都存在这情感问题。罪犯为了自己的性满足,利用了被害人的情感需要。被害人则学会了在性的交换中’买来’情爱。” 施耐德的观点主要从家庭环境和被害人自身的特点加以分析,将人的情感需求、心理需求和家庭影响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加以探讨。在从最近几年审理的性侵案件来看,性侵未成年案件频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家庭监管缺位

家庭是一个孩子健康成长的最重要的场所。我区内针对未成年人性侵犯案件中,受害者多为留守儿童。伴随经济的发展,农村大量的人员进城务工,事实上在内地形成了人数众多的留守儿童。这些儿童大多与爷爷奶奶居住,老人家的精力不足,父母常年在外务工,缺少和孩子的交流与沟通,这类家庭对于孩子的监管力度十分薄弱。有部分的留守儿童是和自己的母亲住在一起,父亲在外打工;有的是单亲家庭(离婚或者丧偶),家庭结构不完整。通常表现是母亲为了生计,常常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都放在了自己的工作上,忽视了对于孩子的教育和关心。孩子渴望能够得到父母完整的爱,他们对于这种情感有着强烈的渴望。然而事实却是事与愿违的,这时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对于情感的需要实施侵害,加之家庭的监管不到位,往往使得未成年人处于一种危险的境地。

(二)性安全教育缺失

中国是拥有千年文明的古国,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人们的性格相较于西方人而言是趋于保守的,中国的人们总是耻于谈性的。学校亦或是家庭,二者都缺乏对于未成年人科学、合理、有序、系统的性安全教育和性的引导。往往由于性安全的教育不到位,会使得许多的未成年人对于性的知识处于无知,甚至是扭曲的状态。从R区的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的案件中,我们看到有许多受害者的家长过于关注孩子学习的成绩,往往忽视了孩子们在该时期的情感需求和心理上的变化,直到孩子在受到性侵犯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才发现孩子的身心健康早已受到伤害,这时发现悔之晚矣!

学校是未成年人不断发展、成长的重要场所。学校承担着教书育人的重任,其中包括性安全的教育。但是在学校的教学实践中,学生觉得这是令人羞耻的事情,学校对于这部份的知识往往是跳过不再教授。教师将时间和精力投入班级的管理和文化知识的传授之中。缺乏相应的性安全教育,使得未成年人在面临这种不法侵害的行为时不知所措。

(三)社会道德滑坡

改革开放给人们带来了物质上的富裕,随着国门的打开,西方的金钱至上,性解放等思想随之而入,而人们陷入了形形色色的思想之中。我国一些历史优良传统也被个人利益所否定,性解放、性自由成为他们堂而皇之的招牌。如今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色情信息泛滥,扭曲一部分人的性观念,不断侵蚀一些品行不良、意志薄弱人员,使他们产生奸淫、猥亵之念。

这类人在现代快节奏的生活方式下,生活和工作的压力不断的加大,人们或多或少的都会产生一些心理上的问题。本辖区内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多是受害人的熟人,其中有工人、农民、教师,甚至是有血缘关系的表兄妹。这些人他们的社会道德已经滑坡,扭曲的性观念促使他们产生了对于性的低级趣味,他们利用着自己和受害人的亲近关系,很容易的实施奸淫行为。

(四)法律意识淡薄

古人云:“水者火之备,法者止奸之禁也。”无论是受害者的家属亦或是犯罪分子本身,他们的法律意识并不是很强,忽视法律的规定。在性侵案件中,R区内性侵施暴者中初中文化以下人数的占到性侵案件施暴人数的68.2%。专科以上的性侵施暴者中到性侵案件施暴人数的18.2%。许多犯罪分子对于法律的认识,包括一些基本的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运用往往是模糊的。他们欠缺最基本的法律意识,忽视了法律处罚。

从受害者的法定监护人来讲,他们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在自己的工作中,忙于生计。并没有有意识的去了解法律,有的受害人的家属诉诸暴力,希望以这种方式去解决问题,这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有可能触犯法律。这样的方式不是我们法律人希望看见的。只有更多的人认识到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也能认识到法律“法令因此导民也,刑罚因此禁奸也。”法律不仅保护弱者,更能惩罚和震慑不法分子。

(五)犯罪打击不力

现实的办案过程中,针对儿童实施性侵犯的案件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这无异于加大了对此类案件的侦破难度,打击该类犯罪也存在着诸多困境。一是告发困难。孩子本身年纪小,对于性知识的缺乏,使得孩子(十二岁以下)的自我保护的意识变得十分的脆弱,甚至他们根本就没有保护自己的能力。有的未成年人(十二至十八岁)年纪大一些,缺乏必要的性知识,该时期的未成年人又处于青春期,内心萌动,对性充满了好奇,这使得犯罪分子利用一些手段轻易的实施对其的性侵犯。这使得一些未成年人在遭受了性侵犯是不知所以、不知道证明反抗,施暴者往往利用孩子的无知和幼稚,采取的哄骗的方式让他们不要说出去;有的人直接利用暴力相威胁,让他们不敢说。孩子们在受到性侵犯的时候,基于这些原因不告诉家人,这无异于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得性侵未成年的案件变得愈加的复杂。二是立案困难和收集证据困难。孩子由于年纪小,对一些事物的认识处于懵懂的状态,不懂得什么叫性侵犯,有的孩子以为这只是一件好玩的事情而已。实施性侵的人多是熟人,案发现场除了实施性侵者和受害者,没有其他人在场。加之小孩的表述能力是有限的,不能完全有效的描述当时案发的情形。受到性侵儿童的家属经常也不能准确的告诉办案人员案发时的一些细节。真正发现自己的孩子遭受到了性侵犯的时候,家长未来孩子的将来着想,常常给孩换收拾干净,告诉他不要说出去。这使得我们的办案人员,无法有效的收集到证据,难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罚,使得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六)司法制度、法律制度、法律的实际应用的缺陷

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当中或多或少存在着缺陷。一是针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有时出现轻判的情形。这无疑减弱了法律对于该类犯罪的威慑力。二是男性的未成年人没有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强奸罪中奸淫幼女是从重处罚的,而对于男童施奸淫行为却不能认定为强奸,只能是归入猥亵儿童罪中。三是关于未成年保护的法律宣传力度不足,普及范围往往局限于城镇,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出现法律宣传的空白区,这使得大部分的受害者的家属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孩子。

三、受性侵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之构建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代表的新一届政府主张建立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关于遭受性侵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的建立要以法治思维、法治思想、法治理念来引领该机制的建设,形成以国家为主导,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方位格局。

(一)坚持国家主导,完善国家保障体系

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要有顶层设立的理念,国家是人民幸福生活的最重要的保障,从国家层面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国家保障体系,这样才能使得未成年人得以健康快乐的成长。

家加强和完善立法。制定和完善关于未成年人性侵害的法律条文。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频发,造成的社会影响及其恶劣。所以我国的司法机关最近几年,发布了许多与未成年人性侵害的法律文件和案例指导。其中就有《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意见》,这些意见为各个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提供了指导,提高了对于该类案件的审理水平。制定和完善更多的关于未成年人性侵害的法律法规,并将法律和司法实践有机结合,形成科学合理、高效有序的循环。

国家加大性侵害犯罪的惩罚力度。孩子的成长关乎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发展进程,孩子是我国将来繁荣富强的基础,保护好他们,就是吧保护好我们民族的未来。加大性侵害犯罪的惩罚力度是势在必行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意见》中规定了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该行为的从严处罚。同时规定,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和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缓实施性侵害、进入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宿舍实施性侵害、以强制手段实施性侵害、多次实施性侵害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需要从严处罚。同时在判处刑罚时,一般不在适用缓刑。如果适用缓刑,可以同时向其宣告适用禁制令。这些都表现了国家对于该类犯罪的惩处力度。

国家加强建设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个人隐私保密制度和法律救助制度。《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意见》中规定: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手涉及未成年人被害人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审批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予以保密。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同时注重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和法律程序上的保护。性侵害未成年人个人隐私保密制度和公正的司法审判,有利于帮助受害者尽快的走出心理阴影。

国家完善性侵害受害者的赔偿制度。遭受到性侵害的未成年人,他们的遭到侮辱不仅仅是身体,更主要的精神上的伤害。合理适当得经济赔偿,能使得受害者能接受更好的治疗,帮助他尽快的摆脱心理上的阴影。

(二)完善家庭、学校、社会联合保障体系

家庭、学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是国家保障体系补充。坚持以未成年人为中心,建立以家庭为基础,学校和社会为辅助的联合保障体系。仍未成年人成长在一个快乐、安全、有尊严的大环境中成长。

科技日新月异,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对于未成年人的影响越来越重要。这时我们需要新闻媒体监督和积极参与。充分利用网络传播信息快、传播面广的特点,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同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性安全教育服务、申请社会组织救济等。还可以在网上呼吁大家共同监督,使得未成年人能得到更多的支持。

家庭和学校建立起教育机制。家长和老师向孩子教授性知识形成,科学、合理、有序、系统的性安全教育和性的引导。对于其中潜在的危险提前预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生存的能力。将这种意识和能力贯穿于他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使他们能更好的保护自己,同时当他人遇到相同情况时能提供自己力所能及的帮助。

完善和发展专业社会救济组织。号召社会上有志之士,共同组建专业的社会救济组织,当然少不了政府的大力支持。这些专业组织能够给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社会援助。比如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医疗救助、精神关怀。这些措施能有效的抚平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心灵。

五、结语

正如威厄尔所言:弱者比强者更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未成年人在这个社会中处于弱者的角色,他们更值得法律的保护。在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的调查研究中,我们必然会遇到各种问题,但坚持科学、全面、运动的分析方法才能找准切入点,从而解决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问题。本文以R区内发生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分析其发生的原因、犯罪现状、遭受性侵未成年人的保护和保护机制的构建,促使未成年人能在安全、健康、快乐的环境中成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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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汉斯-约阿西姆-施耐德:《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吴鑫涛、马君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版,第9页。

刘海燕. 性侵女童犯罪多发之原因剖析[J].f法制博览.2015.9。

中国知网:华东政法大学 葛茜茜 《未成年人刑事被害预防保护研究》

田莉芳 《浅议留守女童性侵害问题》[J].f法制博览.2015.11。

中国知网:华东政法大学 陈楠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比较》.

(作者:赵纯美 谢廷俊 作者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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