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诉讼缘由较为多样,从合同双方主体各作为原告归纳的起诉理由来看,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特许人作为原告
(1)被特许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对经营活动进行准备,导致加盟店等特许经营活动无法按期开展,特许人市场机会丧失;
(2)被特许人未按时缴纳加盟费、管理费等费用;
(3)被特许人随意违约,比如不遵循特许经营合同关于采购的约定,存在私采行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即开始经营;侵害特许人的知识产权等行为;或者在特许人无明显违约行为的情况下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4)被特许人提前终止经营、合同到期后仍使用被特许的经营资源;
(5)其他情形。
2.被特许人作为原告
(1)合同签订过程中特许人存在的问题。如:特许人没有特许经营资源(商标、著作权、专利、技术等)、不具备“两店一年”、特许经营行为未到商务部门进行备案、虚假宣传、未进行或者未充分进行信息披露等。
(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如:未按时供货、供货质量问题、未按约指导培训等。这些诉讼缘起最终形成的纠纷大致会分为以下几类:确认特许经营合同效力、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和撤销、要求特许人退还加盟费以及违约损害赔偿等。
(3)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