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人不具有商标使用权仍授权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被特许人如未尽到对经营资源审核义务,也应当承担一定过错责任。
法院认为:“蒙氏宝贝”商标系涉案合同重要的经营资源。A公司明知其并不拥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却仍然作为重要的经营资源许可吴某在早教机构业务中使用。吴某若继续在该业务中使用“蒙氏宝贝”商标,可能会构成对案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从而存在被诉侵权的风险。故A公司隐瞒该事实的行为已经导致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吴某作为特许加盟的加盟商,对其使用的经营资源亦负有审核义务。但其在签订涉案合同前既未要求A公司出示“蒙氏宝贝”注册商标证,亦未至相关网站进行审核,故吴某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案号索引: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民终8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