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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特许经营中的根本性违约

日期:2023-12-17 来源:| 作者:| 阅读:5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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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单方解除权,被特许人在特许人严重违约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依法享有法定解除权。

何为严重违约?从特许经营合同定义看,特许人主要义务为提供特许经营资源给被特许人使用,使被特许人在统一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盈利。由此可以推断,特许人严重违约的情况,应为不提供经营资源或没有因没有成熟经营模式致被特许人无法实现利用经营资源盈利的情况。结合案例来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特许人违反区域排他性约定,致被特许人无法通过区域排他性进行开店获利;2. 特许人不具商标使用权,或商标使用权存在纠纷;3. 特许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不具有所提供的服务或产品对应商标使用权,不具有成熟经营模式,无法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4. 人去楼空,以实际行动表明不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值得注意的是,特许人违约只有达到影响签订或实际履行合同的程度,被特许人才能行使解除权。许多案例中,被特许人主张如特许人不具两店一年、虚假宣传、或没有商标权要求解除合同,但一是合同并未约定有相关解除情形,二是上述行为也未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不具备两店一年及授权未注册商标等),三是被特许人未能举证影响签订或实际履行,因此主张解除未能被支持。

关于解除后的责任承担及后果

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一般因行使冷静期解除权或因特许人根本违约解除合同的,被特许人可以主张返还全部款项或赔偿损失,但在一定情形下,由于被特许人同时存在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或附随义务的情况,存在一定过错,因此也要承担部分损失。

1. 合同未约定选址义务有谁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因存在争议未能成功选址导致合同无法实际履行,不应认为选址是特许人单方义务,而应视具体情况判断双方责任,如被特许人未能积极沟通,放任合同无法推进,也可能认为有一定责任。

2. 被特许人因特许人严重违约自行关店,但未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不得要求赔偿因此导致的扩大损失。

3. 合同自然终止情形下,被特许人以被特许人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主张返还加盟款项的,同时应举证已要求特许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否则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

4. 在关于合同解除后返还费用问题上,一方面考虑合同履行程度、双方过错程度,一方面也要考虑费用性质,例如品牌授权使用费应该覆盖全过程,按照已履行时间按比例返还,再比如品牌管理费等,如合同约定不能要求退还,则特许人应举证相应支出,如无法证明支出,一般应当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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