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人人去楼空,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被特许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因此原、被告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均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于原告起诉之日已构成违约,但至本案开庭时,被告已失联,人去楼空,因被告作为特许方有保证特许经营资源及服务具有持续性和有效性的合同义务,现被告人去楼空,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故涉案合同于本院开庭之日即2021年11月12日解除更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自其首次起诉之日解除合同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调整。
案号索引: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7民初99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