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营利性民办学校审批登记的名称上可知,它涉及到“学校”和“公司”两种组织形式,它既要遵守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也要遵守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那么当二者规定的内容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如何进行优先选择呢?
在我国法律层面,除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外,一般法中又分为普通法和特别法。普通法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全体公民经常适用的法律,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点、特定的人或事项的法规。由此可知,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而言,《公司法》为普通法,而《民促法》则为特别法。
《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由此可知,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法律适用选择上,同等层级,要优先适用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或禁止性规定的,则可适用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