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发生人身伤害 家校被判承担相应责任
基本案情
某天课间,被告金某坐在原告刘某的位置上,原告刘某回到座位后让被告金某让出座位,但被告金某拒不让出座位,双方发生追逐、打闹,追逐过程中原告刘某摔倒,导致左胫腓骨干骨折。原告刘某受伤后被送往商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大量医疗费。
原告刘某认为本次受伤系被告金某直接导致,被告金某应对原告刘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金某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与被告金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次事故发生在在校学习期间,被告某小学存在监管失职,应与被告金某承担连带赔偿。
裁判结果
原告刘某及被告金某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在被告某小学就读期间打闹导致原告刘某摔倒受伤,被告某小学对此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被告某小学应当对原告刘某受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某及被告金某在教室内外追逐、打闹,系学校明令禁止的行为,二人均有过错,均应对原告刘某受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金某涛、孟某作为被告金某的法定监护人,应对原告刘某受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前所述,结合本案事实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某小学应对原告刘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金某涛、孟某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剩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典型意义
很多未成年人都缺乏理性沟通、平和处理问题的意识和能力,这需要家长在日常生活中进行正确引导,学校也应当加强教育和管理,家校双方要加强合作,积极避免类似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