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学校的分立、合并时应当进行清算。《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是举办者变更时应当进行清算。《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三是学校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四是其他应当进行清算的情形。比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