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律师网
 

教育常识

公办学校工作人员可成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适格主体

日期:2024-11-2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办学校为是政府财政拨款投入密集的单位,贪污与挪用公款的行为在公办教育系统内时有发生。有人以虚开发票、虚列支出的方式贪污国有资金;也有人利用作为财务人员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便利,挪用学校公款。

《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刑法》第38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此,公办学校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贪污和挪用公款的行为可以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3691255677。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