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学校为是政府财政拨款投入密集的单位,贪污与挪用公款的行为在公办教育系统内时有发生。有人以虚开发票、虚列支出的方式贪污国有资金;也有人利用作为财务人员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便利,挪用学校公款。
《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刑法》第38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此,公办学校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贪污和挪用公款的行为可以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