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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案例 >> 刑事犯罪

民办学校举办者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两类特殊情形

日期:2024-11-2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是,民办举办者将侵占的财产归还给学校后,是否还会被认定为是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举办者如符合下列情形,即使将侵占的财产归还学校,亦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10万元以上归个人使用或借贷他人,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挪用资金1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资金6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是,举办者用个人账户暂时代为收款并及时转到学校公户的是否构成犯罪?目前我国的法律并未将举办者暂时代学校收款的行为认定为是犯罪。但需要提请举办者注意的是,举办者使用个人账户代为收款应作为学校收费的例外情形,并且在收取之后应当及时地将相关款项转至学校公户,否则,举办者代为收款的行为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挪用或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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