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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处教育领域贿赂犯罪

日期:2024-12-1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钟某燕受贿、洗钱案——依法惩处教育领域贿赂犯罪

2010年至2023年,被告人钟某燕利用担任某市某实验小学校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学生入学、转学、分班及项目承接、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49万余元。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钟某燕将其收取的好处费123万余元,通过转账等方式掩饰资金来源和性质。

另查明,被告人钟某燕到案后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不掌握的洗钱犯罪事实。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94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为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通过转账等方式掩饰资金来源和性质,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洗钱罪。钟某燕所犯受贿罪具有坦白、全额退赃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所犯洗钱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钟某燕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教育领域贿赂犯罪的典型案例。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关系着千万家庭的未来和希望。本案中,被告人钟某燕利用担任学校校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学生入学、转学、分班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将教育资源当作“待价而沽的商品”,严重破坏教育公平公正。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受贿罪和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追缴犯罪所得,彰显了依法惩处教育领域贿赂犯罪、坚决维护教育公平的鲜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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