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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大学生网络犯罪

日期:2019-11-10 来源:民办教育律师网 作者:民办教育律师网 阅读:168次 [字体: ] 背景色:        

浅议大学生网络犯罪

来源:重庆法院 | 作者:何亭巧

网络犯罪作为科技时代网络技术不断进步所带来的负面产物,在近些年来呈现上升趋势,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网络犯罪的方式、手段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为公安、司法机关侦查、审判及有效的惩罚犯罪带来了诸多不便。大学生是一个紧随时代潮流的群体,各种各样的新技术、新成果在大学生群体中普及最快,网络是大学生在大学生活中的必备品。大学生对网络的熟知及了解,导致这一群体容易接触到网络犯罪的方法。同时,大学生由于年龄较小,性格容易冲动,考虑事情不全面,容易受到诱惑或者错误思想的误导从而利用网络进行犯罪。研究此课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理论意义在于完善对于刑法分则中各项罪名的研究,同时透彻的剖析大学生网络犯罪的原因,为司法实践提供扎实的理论基础。实践意义在于通过研究大学生网络犯罪的特点、原因,能够有效的指导实践,增强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网络犯罪的侦破、审判效率,同时减少青少年网络犯罪,达到预防为主的目的。

一、网络及网络犯罪概述

(一)网络的概念及特点

1.网络的概念

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3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39.9%。在普及率达到约四成的同时,中国网民增长速度延续了自2011年以来放缓的趋势,2012年上半年网民增量为2450万,普及率提升1.6个百分点[1 ]。网络正在普及于千家万户,而网络的概念究竟应该怎样界定呢?

网络一词有多重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解释:

(1)电路或电路的一部分,指在电路系统中,由若干元件组成的用来使电信号按一定要求传输的电路或者电路的部分叫网络[2];

(2)比喻性的广泛意义,如“人际关系网络”、“信息交流网络”等等;

(3)计算机网络:通过通信线路和通信设备将分布在不同地点的多台自治计算机系统互相连接起来,按照共同的网络协议,共享硬件、软件,最终实现资源共享的系统。本文所研究的大学生网络犯罪中的网络就是指计算机网络。

2.网络的特点

计算机网络技术作为一门信息时代科技发展的产物,具有以下特点:

(1)开放式的网络体系结构,使不同软硬件环境、不同网络协议的网可以互连,真正达到资源共享,数据通信和分布处理的目标。

(2)向高性能发展。追求高速、高可靠和高安全性,采用多媒体技术,提供文本、声音图像等综合性服务。

(3)计算机网络的智能化,多方面提高网络的性能和综合的多功能服务,并更加合理地进行网络各种业务的管理,真正以分布和开放的形式向用户提供服务。

(二)网络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1.网络犯罪的概念

从1996年美国查处第一起计算机犯罪案件以来,世界范围内的计算机犯罪就从没停止过,并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据统计,1998年美国FBI调查的侵入计算机案件就有547件,结案399件;1999年,调查1154件,结案912件,一年翻了一番[3]。据资料显示,目前计算机犯罪的年平均增长率达到30%左右,其中发达国家和一些高技术地区的增长率更高,法国高达200%美国的硅谷地区高达400%[4]。我国的计算机犯罪也呈逐步上升趋势,1986年深圳市公安局侦破了我国第一期利用计算机网络盗窃的案件,1990年我国计算机犯罪130例,1999年增至400余件;2000年剧增至2700余起,比上年增加了6倍之多,2001年涨到4500余起,比上年增加了70%,且其中90%的违法犯罪设计网络[5]

网络犯罪是指以网络为犯罪工具或犯罪对象,实施危害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行为[6]。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把网络犯罪作为计算机犯罪的一部分进行介绍,可以说,计算机犯罪是由计算机犯罪发展而来,但并不等同于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是主机时代的概念,随着人类进入网络时代,计算机犯罪从单机犯罪扩展为单机犯罪和网络犯罪并存,计算机犯罪并不必然包括网络犯罪,可以说网络犯罪是计算机犯罪在信息社会网络环境下演变而成的一种带有高技术性、网络化等显著特征的新型犯罪。

2.网络犯罪的特点

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兴的高科技手段的信息犯罪,这类犯罪具有五个基本特征:

(1)犯罪实施中使用了计算机、网络技术等信息技术或者特性,尤其是网络技术对犯罪的实施、完成起了决定性作用。即在犯罪过程中计算机、网络等信息技术对于犯罪的事实、完成是必不可少的。

(2)网络犯罪严重危害社会信息安全。网络犯罪危害信息安全主要是危害信息的处理、储存等的安全。

(3)网络犯罪具有危害扩散性。网络犯罪在其危害领域、危害对象、危害结果都具有广泛性。人们的现实生活对网络有很大的依赖性,网络犯罪可以通过网络技术对各行各业产生渗透性危害,危害领域之广是各种类型犯罪中无可比拟的。同时,网络犯罪的对象是不确定的,可以表现为固定的,也可以表现为随机的,由于网络技术的本身特点,侵害一个犯罪对象可能造成多个受害对象。而且,由于网络犯罪危害领域,危害对象的广泛性,其造成的危害也是巨大的,造成的财产损失也是巨额的。

(4)网络犯罪的空间的虚拟性。网络空间是看不见的,网络上的交流是通过一种数字化的形式进行完成,这就导致了网络犯罪在空间上具有虚拟性,其通过虚拟空间进行犯罪,一般都会跨越一定距离甚至跨越国界进行犯罪,且往往犯罪行为地与结果地不是同一个地点。

二、大学生网络犯罪的现状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的数据表明:2008年我国立案侦查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案己超过10万件,其中青少年犯罪占社会刑事犯罪案件的70%以上,在这70%中大学生犯罪约占17%,且呈上升趋势[7]

(一)大学生网络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近年来,大学生网络犯罪数量逐渐上升,根据大学生网络犯罪的现状可以归纳出大学生网络犯罪主要由以下几种形式:

1.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网上欺诈交易

网购在人们现在的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同时,电子商务业正在大比例的取代传统的买卖双方见面的市场交易方式,在这种虚拟的网上交易中,消费者通常只能借助网络了解商品信息,通过电子银行进行结算。这就给大学生网络犯罪提供了很多可以钻的空子,大学生的网络欺诈交易主要都是通过网络商务活动进行,如开设网络商店,建立拍卖网站等等。例如,2012年2月,韩国偶像团体SUPER JUNIOR在台湾进行演出,在距离演唱会开始花四溅还有一个多月,门票就以销售一空。但是在网络拍卖网站上却有账号名为HELLEOBABY的网友在拍卖门票,有粉丝毫不怀疑的汇款三万要买十张,没想到钱会进去却迟迟收不到门票,最后报警处理,警方查出涉嫌诈骗的网友竟然是一名就读于太重某技校的女大学生张某。家境富裕的张某坦承,之所以会犯案是因为太想买名牌,但缺钱用才出此下策。其得手的三万元钱也在短短一天内就全部花光。

2.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盗窃等侵害他人财产的犯罪

网络自身并不是无懈可击的,他也存在着各种漏洞和缺陷,大学生利用自己丰富的计算机知识和高超的计算机技术,通过网络非法侵入他人的计算机,获取他人的是人信息,侵害他人财产。如入侵他人金融账号进行盗窃或使用他人账号进行上网或网购的犯罪。

3.利用计算机网络建立淫秽网站,传播淫秽信息

首先,网络上关于淫秽、色情的信息有很多,调查显示网络中有47%的非学术信息与色情有关,每天约有3万张色情图片进入互联网。其次,大学生正处于一个情绪易波动的年龄,面对淫秽色情信息的抵抗力较低,容易发生通过自己的技术进行传播淫秽信息,建立色情网站的犯罪行为。

4.利用互联网散布反动言论,危害国家安全

网络信息量巨大,但是其中内容良莠不齐,有很多腐朽没落的思想文化混杂其中,非法分子往往利用互联网的这一特点散布传播非法消息,通过技术软件进行造谣,煽动,影响社会稳定与民族团结。大学生是一个易于冲动的群体,容易被冲动控制情绪从而被非法分子利用,相信谣言或被腐朽文化逐渐侵蚀,影响正常的思维方式,从而在网上利用互联网散布反动言论,增强歧视和仇恨,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

5.制造网络病毒,造成社会恐慌

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往往出于炫耀自己的目的,开发出一些病毒,通过其造成的严重后果以显示自己的能力,而且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安全。

2007年在网络肆虐的“熊猫烧香病毒案”就是由一个学习计算机编程技术的高级知识分子李俊以及雷磊通过网络编写并传播的。在该案中,被告人李俊于2006年10月从武汉某软件技术开发培训学校毕业后,便将自己以前在国外某网站下载的计算机病毒源代码调出来进行研究、修改,在对此病毒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完成了“熊猫烧香”电脑病毒的制作,并采取将该病毒非法挂在别人网站上及赠送给网友等方式在互联网上传播。“熊猫烧香”病毒具有本机感染功能、局域网感染功能及u盘感染功能,并能中止许多反病毒软件和防火墙的运行,中了该病毒的电脑会自动链接访问指定的网站、下载恶意程序等。其后雷磊又与李俊对熊猫烧香病毒进行了修改使其的危害性更大。从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通过“熊猫烧香”病毒的传播,李俊获利145149元。“熊猫烧香”病毒的传播,导致北京、上海、天津、山西、河北、辽宁、广东、湖北等省市众多单位和个人的计算机不能正常运行。2007年2月2日,李俊将其网站关闭,之后再未开启该网站。

根据大学生网络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可以归纳总结出大学生网络犯罪一般会涉及到刑法中的如下罪名: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走私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强奸罪、抢劫罪以及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二)大学生网络犯罪的特殊性

大学生网络犯罪是网络犯罪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是由于他们的犯罪主体特殊,即都是当代大学生。除了有其他网络犯罪的共同特点以外还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1.大学生网络犯罪主要是借用网络实施新的传统犯罪

大学生网络犯罪,主要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与现实世界中相似的犯罪,比如通过网络进行诈骗,通过网络聊天诱骗妇女见面进行强奸,制作黄色网页,通过网络进行绑架等。我国的一项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3000名大学生中,浏览过淫秽信息网站的占到了整体的46%,[8]这也使得大学生网络犯罪中通过模仿网络不健康信息在现实中应用的比例大大增加。

2.网络智能化犯罪趋势明显

相对于传统犯罪,大学生的网络犯罪中更渗透着大学生的智慧特征,大学生大多具备着超高的技术和紧密的思维逻辑性,通过网络技术的支撑,加以大学生的无限想象力,使得网络犯罪的智能化犯罪趋势日趋明显。

3.风险低,收益高

大学生网络犯罪相比于其他传统犯罪以及普通的网络犯罪来讲,其风险更低,收益更高,往往通过信用卡犯罪,通讯技术犯罪,盗用合法网址等形式进行犯罪,而犯罪人潜藏在大学生群体中,这一群体特征类似,往往不易被发现,成为了一种风险低、收益高的犯罪方式因而备受大学生青睐。

4.犯罪手段多样化且不断翻新

对于各种最新的计算机知识以及网络技术,大学生群体往往是掌握最快的一个人群,而且很快能达到精通的程度,这使得他们在实施犯罪的时候表现出多样化的手段。同时由于大学生处于一个思维爆炸的年龄阶段,当他们误入歧途之后,往往会通过自己的多元化的思维模式通过自己的想法不断改良自身的犯罪手段,给案件的侦破带来更多的困难。

三、大学生网络犯罪的原因

(一)大学生自身原因

大学生的普遍年龄较低,一般介于16-30岁之间,这个年龄段的人精力旺盛,具有强烈的好奇心和表现欲,喜欢冒险、探究、模仿。同时,他们接收新事物能力极强,头脑灵活具有很强的创新性。但是他们的心理发育不成熟,识别能力差,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容易受到欺骗和诱惑,且目光较短,往往因为一些小的诱惑就利用自己的所掌握的技术进行犯罪。另外,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触犯刑律后还认为仅仅是好玩,意识不到对于社会产生的危害性,甚至被捕后还觉得是一件小事,过两天就可以回学校继续上课。

此外,大学生往往存在有逆反心理,大学生生理机能已经基本发育成熟,心理上要求独立的意识大大增强,容易出现认识上的片面、偏激、固执和极端化。这个时期他们极力摆脱各方束缚,特别反感各种规章制度,有时候明知是错误的事情却也一定要一意孤行。在这种逆反心理的支配下,大学生往往根本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反而会觉得自打破常规,为自己的“壮举”感到沾沾自喜。

(二)社会原因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越来越多的西方技术以及思想随着改革开放的热潮传入中国,这些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使我们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腐朽的思想,如拜金主义以及一些宣扬色情、暴力的信息,使得本来就容易受到外界信息影响的大学生受到的影响更深。由于社会上的各种腐朽思想的不良导向,使大学生产生贪利心里,形成不良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而网络犯罪的平均利益大大高出传统作案的平均得利,使得大学生更容易从事网络犯罪。

同时,社会上对于网络场所的经营、管理不规范也是大学生网络犯罪的重要原因。据统计,北京市2002年有网吧2400多家,其中开业手续和证照不全的网吧约2200余家。据业内人士估计,目前全国网吧总量也不少于20万家,其中无证经营占到一半左右[9]。这么多黑网吧导致一些商家唯利是图,不顾网络不良信息对社会的危害,成为滋生大学生网络犯罪的温床。

(三)学校教育原因

我国对于大学生的学校教育还处于一种并不完善的状态,很多学校对于大学生的心理教育以及素质教育并不重视,往往只抓学业以及活动效果,导致一些自制力较差的大学生容易受到不良思想的影响。同时学校的管理教育方法较为简单,缺乏一套科学的教育机制,且对与同学接触最多的辅导员老师的培训不足,使原本一些为同学着想的好的政策落实不下去,常常是处于一种命令的压制性管理,并不向同学们说明理由,导致在很多大学生看来学校的管理是属于一种盲目压制的高压管理。使得大学生的逆反心理以及报复心理增强,学校越不让做的事情越想去尝试,往往造成犯罪,特别是网络犯罪。

(四)网络监管及立法方面不足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高校网络的发展,大学生的上网环境越来越优雅,高校的教学机房和寝室都可以接入互联网,根据调查显示,70%的网络犯罪案件都与网络管理部门疏于安全管理有关,对于网络存在着只会使用不会防护的状态,网络安全漏洞普遍存在。同时,相对于网络的发展迅速,我国的网络监管体制发展及网络管理工作则明显滞后。网络系统安全系数较低,筛选过滤功能比较弱,存在着监管不严等问题。

同时,由于网络发展迅速,我国关于网络发展的立法管理也十分之后,对网络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不够,有关政策的出台和应用的实践工作都十分滞缓。对于影响学生发展的三大载体——家庭、学校、社会没有及时的做好监督、督促工作。

(五)网络原因

网络犯罪之所以产生和愈演愈烈,除了学生个人的主观原因以及社会上的客观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网络本身的安全新问题。网络自身存在的漏洞和缺陷,为网络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很多大学生网络犯罪就是充分利用了操作系统和浏览器等技术上的漏洞对信息网络安全进行破坏活动。网络信息和电子技术的弱点,为大学生攻击网络提供了具有吸引力的违法犯罪目标。

四、大学生网络犯罪的预防

针对大学生网络犯罪的原因以及现状,我认为大学生的网络犯罪的预防以及对策应该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校教育方面

大学生网络犯罪的高发率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精神欠缺、法制观念不强以及学校管制上的过于压制有关。学校应该立足于学生,切实建立一套科学的引导管理机制。

1.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的法治理念,引导他们学习计算机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考虑到大学生思想还不甚成熟,经常会产生逆反心理等情绪,学校的教育不应该以强制的方式进行,应该以一种更加吸引同学的方式开展。如开办一些与网络犯罪与计算机条例方面的讲座,在宣传栏张贴与网络犯罪有关的宣传漫画通过这些来减少大学生网络犯罪。

2.增强辅导员职业培训,增强辅导员老师对网络犯罪的了解以及重视程度,通过与同学们联系最多、了解最深的的辅导员老师来与同学们进行沟通,更好的引导大学生的思想导向,使他们远离网络犯罪

(二)社会方面

在学校加强对于学生的法制教育的同时,社会上也应该通过宣传加强对于大学生的教育,通过社会法制宣传使大学生们耳濡目染,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

1.通过街边、交通、商圈的各种街头宣传增强社会宣传力度

随着科技的告诉发展,我们在生活中无时无刻的不被各形各色的宣传所包围着。在街边、各种交通方式以及商圈周围都存在着各种广告宣传,在防治大学生网络犯罪的社会治理上,我们也可以充分利用这些宣传方式,,在街边的宣传栏,轨道交通的广告栏以及商圈的LED大屏幕上播放制作的宣传海报、宣传片等形式的公益广告,使大学生在日常出游的时候能随时关注到。

2.通过电视、报纸等作为载体进行法制宣传

现代大学生对于电视与报纸的关注度在下降,但是在短期内,电视、报纸依然是大学生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种获取信息的方式。以电视、报纸等作为载体进行关于网络犯罪的法制宣传能够很好的效果。

3.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网络教育

网络是一柄双刃剑,在我们看到网络犯罪给我们的社会带来很大危害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为网络信息传播速度之快,信息量之大而感到惊叹,所以我们应当充分利用网络平台的优势,通过网络本身进行宣传,使网民在使用网络的同时就能感受到网络犯罪的危害,使大学生远离网络犯罪。

同时,社会上还应该加强对于网络场所的管理,完善网吧管理体制建立一套合理有效的监督机制,制定专门的网吧运营条例并严格按照条例进行监管。减少甚至取缔黑网吧的数量,通过加强管理来减少大学生受到不良思想侵害的环境以及犯罪环境。

(三)个人主观方面

大学生自身应当增强自己的网络道德意识,通过自身的学习,自觉地树立网络尊重意识、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培养自己的健全人格和网络道德。把网络当成学习的工具而不是获取不良信息的途径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对象和工具。

同时,大学生应该增强自己的辨别能力,通过学习使自己成熟起来,不被网络的不良信息所浸染,自觉抵制诱惑。

(四)加强网络监管

网络是一个信息极其丰富的平台,那么政府就应该加强对于网络的监管力度,加强对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监控,净化网络环境,针对于互联网虚拟空间无人管理或管理不厌的状态,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规范,降低大学生在网络接触过程中所收到的负面影响。成立专门的管理和监督机构来监督网民的网上行为,对于一些负面影响及时的提供警告,做出反应。同时,应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加强对于网络监管人员的管理,制定专门的计算机网络监管人员从业的资格认定以及严格的网络管理制度,方便网络的监管。

(五)完善惩罚制度

相对于网络的迅速发展,我国关于网络的立法还很滞后,虽然至今已经出台了一些关于网络安全,惩治计算机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但是整体上讲,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健全的网络监管法律体系,对于大学生以及青少年的网络犯罪方面的法律相当缺乏,无法满足当前的社会需要。因此,国家应当加强网络监管的立法进度,同时对已有的相关法律进行完善,尽快制定网络法规,在刑法中的很多罪名都会通过网络实施,但是可以将网络犯罪单独列出一章进行表述,方便对于网络犯罪情节严重的进行处罚。同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汇中关于网络犯罪的方面规定进行整合,颁布完整的关于网络犯罪治理的法律,而不是散见于诸多法律之后总,完善网络法律体系。规范网络开发商、运营商和使用者的行为,加强惩治措施,做到教育与惩治相结合。

参考文献:

[1]第三十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情况统计报告[DB/OL].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网站. 2012-7-20[2012-12-9] http://www.isc.org.cn/zxzx/ywsd/listinfo-21627.html

[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词典[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

[3]许秀中,网络犯罪概念及类型研究 TP393;D924.11[M].

[4]刘仁文,计算机犯罪及其法律对策-从比较角度 [N]. 中国检察日报正义网2001-1-5

[5]人民网北京讯 [J/OL]. 2002-4-10

[6]杨正鸣,网络犯罪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71.

[7]大学生网络犯罪的现状及特点[DB/OL].2012-7-3 [2012-12-9]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21458

[8]武博,大学生网络犯罪探析[N].天津日报,2007-5-21

[9]兰林晨、李学刚,论青少年网络犯罪及其预防对策[J].宁德师专学报,2006(2).

[10]皮勇,网络犯罪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11]孙景仙,安永勇,网络犯罪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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