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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办幼儿园转让的种类
民办幼儿园的转让,专业的法律用语叫做“举办者变更”。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可以进行举办者变更。
但是幼儿园转让分很多种情况,如现有的民办幼儿园变更,可以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新成立的幼儿园变更的,如果是非营利性幼儿园,是不能约定收益,意思就是只能无偿赠送,不能收取价款。
如果是营利性幼儿园,则可以按照《公司法》进行股权转让,那当然是可以约定转让价款的。
这里的“现有民办幼儿园”和“新成立的幼儿园”,是2016年11月7日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和之后设立的民办幼儿园。
二、民办幼儿园转让的方法
1、如果幼儿园举办者是个人的,直接原有的举办者与新举办者签订《转让(变更)协议》等相关材料实现变更。
2、如果幼儿园举办者是公司的,可以将公司的100%股权全部转让给新的举办者,实现举办者变更。也可以将原有的举办者公司变更为新的举办者实现举办者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举办者是公司,举办者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其新的股东仍需具备举办者资格的法定条件。
3、幼儿园的举办者变更,需要到相关的教育主管部门,一般为区或县教育局,办理举办者变更的备案。
三、民办幼儿园转让需要的资料
1、变更幼儿园举办者的申请。
2、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有的地区需要)。
3、转让(变更)协议;交原件。
4、幼儿园财务清算报告(幼儿园应聘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对幼儿园办学期间资产、债权、债务、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全面清算)。
5、在校幼儿安置方案(如果有在园幼儿,应该保证幼儿妥善安置,继续学习)。
6、董事会(理事会)就上述申请的会议纪要。
7、拟成立新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名单(至少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8、委托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出资的,还应当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9、新举办者承诺书(明确在今后继续办学者是否愿意接受原举办者对幼儿园、教师、幼儿所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0、《举办者(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并附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社会团体的社会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的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
11.《举办者(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并附举办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要求,请根据当地情况继续选择。
四、温馨提示
1、民办幼儿园的转让看似简单,实则里面的工作量很大,稍微不小心就可能掉入陷阱。如哪些幼儿园可以获取办学收益,哪些不可以?哪些可以走股权转让,哪些只是一般的变更?在校学生怎么接收?教职工怎么交接?等等。
2、幼儿园转让不能只把经营权转让或者是资产转让,而登记证书上的举办者不变,因为这样对双方的风险都很大。
特别注意的是同一控制人下的多家幼儿园举办者变更时,更应该注意,不能违反《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