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民办许可证但未法人登记的民办学校,如何对外承担债务?
裁判观点:未经登记的民办学校相当于无法人资格的组织,但其事实上已正式成立并开展经常性活动。在法律上可以将学校推定为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姚某某与庞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京0109民初646号]:西部职业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本案中,西部职业学校虽取得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但未向相关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西部职业学校作为未经登记的组织,并非一个完全独立的法人组织,其法律地位相当于无法人资格的组织,但其事实上已正式成立并开展经常性活动。因此,在法律上可以将西部职业学校推定为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西部职业学校与姚某某签订的借资助学协议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西部职业学校未依约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