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办学纠纷
未在合同上盖章,能否认定是合同相对方?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张女士提交的《协议》签章为Z公司,两笔款项的收款方分别为李某和Y公司,但为张女士出具收据的为X公司,收据时间、金额与《协议》内容相一致,且X公司亦为张女士女儿提供了教育培训服务,可以认定X公司为张女士的合同相对方,张女士与X公司的教育培训合同成立并生效。
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限内胡某享有“自主办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费用自理”的权利及义务,并且合同第四条又约定“胡某在合作期限内每年向E职高交清最低租金20万元”等内容。同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胡某已在2007年6月15日向E职高交清了租金20万元以及由胡某进行自主招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费用自理等事实。
双方合作的是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但从双方签订合作协议至今,一直未办理审批手续,故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属于无效合同。
合作一方可否以其不具有办学资质为由主张合作协议无效合作协议约定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培训资源,实际开展培训活动的一方如何开展培训、是否具有相应的办学资质,并非合作协议项下的主要内容,并不会影响合作协议的效力。
借用第三人名义申请办学许可证,合作办学协议是否有效双方约定通过借用案外人的身份申请办学许可证,从而以案外人名义设立并合作经营幼儿园,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