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合同纠纷
“你再不还款,我们公司就要报警处理了!”在福建宁德读大学的李晓向位于四川成都一家教育咨询公司提出退课退费后,公司就开始跟她“算账”——违约金、平台管理费、材料费……各式各样的费用加起来有1844元,压得李晓喘不过气来。
培训机构单方改变培训地点给消费者造成明显不便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沈某某诉重庆市万州区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罗某某、李某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随着“双减”政策有序实施,校外教育培训治理工作持续加强,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类纠纷多发,成为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民心“小案”。在严格管理学科类培训,加大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力度的背景下,对校外培训机构数量压减、关停引发的矛盾纠纷如何处理,需要司法裁判作出标准统一的规则性回应,发挥定分止争、能动治理的功能。
预付式消费模式中,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并不意味着消费者权利殆尽,其仍可以请求经营者继续依据剩余预付款数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在经营者拒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当然得以请求经营者退还剩余预付款;但双方未能就延长合同履行期限达成一致时,应结合当事人过错、继续履行合同的现实可行性综合认定退款金额,而非直接赋予消费者请求退还全部余款的权利,否则将对预付式消费“后悔权”造成不当扩张。
培训机构擅自变更授课方式,学员起诉解除合同获支持
合同有效期届满后请求退费,学员起诉培训机构被驳本案的《早教课程销售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协议中明确约定,甲方必须在协议规定期内完成所有课程,一旦课程有效期截止,未结束课程将失效,且协议不得转让,在没有乙方的书面同意下,不得由协议规定以外的其它人完成此协议内的课程。
开课后无故退学,学员起诉培训机构退款被驳李某与培训机构自愿签署《培训及服务协议》,该协议未违反国家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遵守执行。按照该协议第四条可以确定,在正式开课前,李某有随时申请退费的权利,但在正式开课后,不管任何原因一律不予退款。换言之,李某在正式开课之后不再享有随时申请退费的权利。李某提出其签合同时没有仔细看合同条款,但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签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育培训机构的负责人以招揽学生为目的,在社交平台发布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规模、师资力量、培训成果等虚假情况,微信聊天时向当事人通告其子女在教育培训机构的虚假信息,足以使当事人产生信任,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与其建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的,可以认定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的行为构成欺诈。受欺诈人要求行使撤销权,撤销教育培训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私教课程合约书》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合同约定的私教现已全部离职,致原告希望获取特定私教指导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被告构成违约。《私教课程合约书》《会籍合约书》相关条款内容,属于被告所提供的限制两原告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与原告签订合约书时已就该格式条款向两原告进行特别提示或告知,已与两原告就相关条款的订立进行充分的磋商。
王某诉某托育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因场地纠纷导致教育培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应予解除,青岛某托育有限公司应返还未培训课程对应的费用,并根据疫情的影响程度调减了青岛某托育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数额。青岛某托育有限公司主张课时费用是在前股东经营期间收取,前股东转让股权时承诺承担上述费用的返还,并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