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合同纠纷
培训机构擅自变更授课方式,学员起诉解除合同获支持
合同有效期届满后请求退费,学员起诉培训机构被驳本案的《早教课程销售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协议中明确约定,甲方必须在协议规定期内完成所有课程,一旦课程有效期截止,未结束课程将失效,且协议不得转让,在没有乙方的书面同意下,不得由协议规定以外的其它人完成此协议内的课程。
开课后无故退学,学员起诉培训机构退款被驳李某与培训机构自愿签署《培训及服务协议》,该协议未违反国家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遵守执行。按照该协议第四条可以确定,在正式开课前,李某有随时申请退费的权利,但在正式开课后,不管任何原因一律不予退款。换言之,李某在正式开课之后不再享有随时申请退费的权利。李某提出其签合同时没有仔细看合同条款,但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签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育培训机构的负责人以招揽学生为目的,在社交平台发布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规模、师资力量、培训成果等虚假情况,微信聊天时向当事人通告其子女在教育培训机构的虚假信息,足以使当事人产生信任,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与其建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的,可以认定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的行为构成欺诈。受欺诈人要求行使撤销权,撤销教育培训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私教课程合约书》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合同约定的私教现已全部离职,致原告希望获取特定私教指导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被告构成违约。《私教课程合约书》《会籍合约书》相关条款内容,属于被告所提供的限制两原告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与原告签订合约书时已就该格式条款向两原告进行特别提示或告知,已与两原告就相关条款的订立进行充分的磋商。
王某诉某托育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因场地纠纷导致教育培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应予解除,青岛某托育有限公司应返还未培训课程对应的费用,并根据疫情的影响程度调减了青岛某托育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数额。青岛某托育有限公司主张课时费用是在前股东经营期间收取,前股东转让股权时承诺承担上述费用的返还,并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加以证明。
王某某与某培训机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本案是一起以加盟形式经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停业,法院依法支持消费者退还课程费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加盟经营的模式在教育培训领域日益普遍,但因消费周期长,涉及金额大,一旦机构关门闭店,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实践中,有些培训机构刻意隐瞒办学资质,进行虚假宣传,而消费者对培训机构的信用评价往往依赖个人经验以及相关宣传材料进行判断,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
“有失公平”不构成仲裁协议无效的事由2022年8月,方某与乙教育公司工作人员就购买培训课程事宜沟通后,达成购买意向,双方正式签订《课程合同》。该合同由乙教育公司拟定后,交由方某签约,其中第十条约定:因签订或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经营者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对争议解决条款负有提示和说明义务陆某与甲教育公司通过某APP平台线上签《报名协议》约定甲教育公司向陆某提供培训服务。该协议文本系由甲教育公司预先拟定,双方当事人未就文本内容进行协商。协议中约定: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有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本案原告王某虽主张教育机构存在虚假承诺和欺诈行为,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未予采信。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学员确已对教育机构提供的培训服务质量提出异议,而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形下,作为提供格式合同范本的教育机构,应对其作出不利解释。加之,该类合同顺利履行的基础是彼此信任,如双方信任基础已不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属于客观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