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资质纠纷
转让无办学资质“托儿所”,法院:构成欺诈,撤销合同本案中,刘某在没有进行调查,没有查看A公司的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资质证书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支付转让款,存在一定的过失。虽然被欺诈后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但是诉讼耗时耗力,还存在最终因无法证明受欺诈事实而无法撤销合同的风险。发现自己受到欺诈后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并做好证据留存。受欺诈方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
受让方可否以转让方隐瞒民办学校未取得办学资质为由请求撤销合同受让方应当在签约前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对拟转让的学校是否取得办学许可进行充分了解。受让方应举证证明转让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受让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举证证明因学校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使其受让学校以后的运营管理产生了不利影响,否则受让方提出撤销转让协议的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受让方明知幼儿园未取得办学资质,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幼儿园未经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未取得营业执照,其行为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但非效力性规定。幼儿园作为面向低龄儿童的教育机构,其不仅负有教育职责,亦负有针对低龄儿童的抚育、照料等责任。私自开办机构、展开经营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陈某甲要求撤销大兴区教委于2021年5月31日核发的将爱莲舞蹈学校校长变更为陈某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虽陈某甲主张其系爱莲舞蹈学校理事,但其与被诉行为不具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故陈某甲所提本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裁定驳回。
复议机关对利害关系的审查系对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考量,应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判断,除明显不具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外,应保障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程序性权利。基于前述事实分析及地址与涉案办学许可的密切关联性,联立公司作为开办涉案幼儿园地址建筑的法律责任主体,不符合属于明显与被复议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及理事长委托他人管理学校,但其未退出对学校的经营管理工作,不构成对民办学校许可证的出借或出租
名为合作,实为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合作协议是否有效
带办学资质出租校舍,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七)项规定严禁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哈某某提供教育资质给王某某办学,违反了该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王某某请求确认双方于2021年1月签署的《协议二》无效,本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