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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直接判决变更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吗

日期:2018-08-0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10次 [字体: ] 背景色:        

法院能直接判决变更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吗?

本案要旨

被告人曾是幼儿园的出资者及举办者,在其退休后,幼儿园要求其放弃举办者身份,退出幼儿园,无法达成一致,幼儿园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的实质是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该等变更应当先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批,而不是直接通过民事诉讼变更实体权利,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述

2006年11月27日,傅某娟等11人出资筹建天津市河北区某实验幼儿园(以下简称“原告”)。其中,傅某娟出资18万元,出资比例为60%。被告王某某、案外人郭一某、郭二某、赵某等10人各出资1.2万元,出资比例各占4%,共计出资30万元。董事会成员包括傅某娟、郭一某、赵某、郭二某、被告王某某。此后,原告分别依法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河北区教育局。

被告王某某于2009年6月25日正式退休,退休后原告返聘其继续担任原告会计工作,并于2011年2月正式离职。被告退休后,共收到原告给付的款项61180.05元。后原告表示,依据相关文件在已经给付被告王某某的款项中包括12000元的股本金,故原告于2011年1月14日召开董事会,决议要求被告王某某于2011年1月21日之前将12000元退还给原告。

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王某某未将12000元款项退还原告且尚未办理身份变动手续。原告遂于2014年5月26日起诉请求法院判令:

1、要求被告执行原告于2010年2月21日做出的董事会决议;
2、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庭审过程中,经法庭释明,原告确认将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被告王某某不具有原告天津市河北区育才实验幼儿园举办者身份。

判决摘要

法院认为,原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而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案中,原告系民办幼儿园,其性质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同于公司等经济组织,我国现有法律并未规定民办学校的内部纠纷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调整,因此原告的设立、变更、经营和监管等事项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调整。

本案的争议实质上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因此,确认或者否定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需要由审批机关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一定的条件后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该审批行为,是法律赋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属于行政许可内容,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变更。

故原告要求变更幼儿园举办者的诉讼请求,应通过其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河北区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处理,原告可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

法律评析

《民办教育促进法》其调整的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民办学校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受到该法的调整,而不应当参照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因为有限公司及股份公司与民办学校有着本质区别,其一就在于民办学校是公益性事业,不能与纯营利性质的公司企业相提并论,应当严格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没有相关规定的,则应当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可见,教育法律和与公司相关的法律是适用在不同领域的法律,不可混为一谈。

本案中,举办者共计十一人出资成立了幼儿园,现其中一人即被告,被告退休后应根据备案于天津市河北区教育局的《天津市河北区育才实验幼儿园章程》的规定,退出全部“股份”,也即放弃举办者身份。所以本案其实是幼儿园举办者之间关于举办者身份的纠纷。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由该条规定可知,变更举办者的请求需要报审批机关核准,而行政机关该项权力是法律授权的行政许可行为。本案原告请求法院确认“确认被告王某某不具有原告天津市河北区育才实验幼儿园举办者身份”,但原告拟变更举办者并没有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来执行,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确认权利状态,是忽略了法律规定的前置条件,混淆了法律关系。

审批机关对于幼儿园要求变更举办者的请求有审批许可的权利,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变更。所以原告应当先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清算,经学校的决策机构同意后,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举办者的申请,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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