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维权
杨宝玺诉天津服装技校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受教育者完成规定的学业后有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教育机构向接受教育且完成规定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是教育机构的法定职责,教育机构不直接向受教育者颁发毕业证书的行为,以受教育者的毕业证书已经交上级主管机关为由,不履行法定职责,缺乏法律依据,侵犯了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其行为构成违法。
甘露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违纪学生针对高等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等严重影响其受教育权利的处分决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并可参考高等学校不违反上位法且已经正式公布的校纪校规。
北京学生申诉办事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伤害事故,应当认定学校存在过错的情形
学生遭受校外人员伤害,应当认定学校存在过错的情形
学生体育课伤害事故,应当认定学校存在过错的情形
学生实验课伤害事故,应当认定学校存在过错的情形
学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案件,应当认定学校存在过错的情形
学生遭受教职员工性侵害,应当认定学校存在过错的情形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职员工将异性学生留在教室、宿舍或者其他僻静场所单独交谈、辅导等,而没有及时制止。
学生特异体质、疾病导致伤害的学校存在过错的情形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