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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维权专栏简介

学生维权

  • 培训机构变更培训地点不能“太任性”
    日期:2022-11-02 点击:97次

    培训机构变更培训地点不能“太任性”培训合同中虽然没有写明上课地点,但如通过签订合同地点是否在实际提供培训的地点、孩子实际上课地点是否为签订合同时的地点、培训机构是否存在多个上课地点等实际履行行为可以认定各方对上课地点存在合意,仍应认定合同双方对履行地点存在约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持续地、稳定地在上述地点提供教育培训服务。

  • 学生实验被烧伤 医疗费用谁来担
    日期:2022-10-29 点击:113次

    学生实验被烧伤 医疗费用谁来担法官提醒,这样一起严重的事故,使张某遭受身体、精神的双重痛苦,也让易某承担了一定的经济责任。化学实验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每一位学生在开展实验时,都应当反复熟悉操作流程,牢记注意事项,保证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另一方面,学校务必要履行好管理职责,完善教学配备,保障教学安全,让孩子学习知识的同时,健康快乐地成长。

  • 校园内学生追逐玩耍受伤学校赔偿责任认定
    日期:2022-09-28 点击:176次

    校园内学生追逐玩耍受伤学校赔偿责任认定在学生方尽到基本举证义务后,学校应当就其如何尽到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事件发生时无校方人员在场,事件发生后无校方调查处理方面的证据,学生自主活动的范围、自主活动中有哪些安全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如何落实现均无证据证明。因此,基于倪培源、张朔年龄及其在校园内嬉戏玩耍非源于故意,实为过失致害的性质,一审法院认定校方应承担主要管理责任并无不当且符合案情实际,进而对上诉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和数额的认定亦无不当。

  • 初中生课间休息玩闹摔伤学校责任承担
    日期:2022-09-27 点击:154次

    初中生课间休息玩闹摔伤学校责任承担本案中胥岳浩作为未成年人,于上学期间在校园内与同学玩闹时发生事故致伤,事发视频显示,学校老师等管理人员在玩闹过程中未进行劝诫、制止,事发后也没有及时将学生送医或通知家长。华博学校辩称其平时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但不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华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原审判令学校对胥岳浩的损害承担赔偿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 高中生宿舍坠楼受伤学校责任承担
    日期:2022-09-27 点击:804次

    高中生宿舍坠楼受伤学校责任承担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学校对其有安全教育的义务,作为场所的提供者,应当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肖某从宿舍六楼摔至楼下,说明学校在安全措施和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郧阳区二中应当对肖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肖某作为已年满15周岁的高中在校学生,虽系未成年人,但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其忽视自身安全导致坠楼事故发生,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对肖某的各项损失由其自身承担70%的责任,剩余30%的赔偿责任由郧阳区二中承担。

  • 小学生在学校参加游戏活动受伤责任承担
    日期:2022-09-27 点击:119次

    小学生在学校参加游戏活动受伤责任承担教育部于2002年8月21日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了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确定校方以承担过错责任兼顾公平原则,即只有校方对校园事故的发生确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的,“按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 小学生上学途中与同学嬉闹受伤责任承担
    日期:2022-09-27 点击:150次

    小学生上学途中与同学嬉闹受伤责任承担事故发生后,学校老师没有及时进行救助,红花镇壮口小学疏于履行管理职责,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并确认刘某1、吴某1与郯城县红花镇中心小学承担责任的比例按照1:4:5。为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上课期间被同学打伤责任承担
    日期:2022-09-26 点击:176次

    上课期间被同学打伤责任承担原告黄某甲身体受到伤害发生在校内体育课期间,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蔡市镇学校在上课期间未加强对学生的必要管理,体育老师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被告章某甲打原告黄某甲,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蔡市镇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应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对原告黄某甲所受伤害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该院确定被告章某甲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蔡市镇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黄某甲在本案中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 学生上课期间校外游泳溺水死亡责任承担
    日期:2022-09-26 点击:174次

    学生上课期间校外游泳溺水死亡责任承担郑浩未请假,也一直未去学校上学,学校也未举证证明自己在此期间联系郑浩家人采取措施,致使郑浩长期处于脱离监管状态。郑浩的溺水死亡与校方疏于管理具有一定关联性,江集梨园中学存在过错,一审酌定江集梨园中学对郑浩的死亡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一审关于本案所涉事故不属于保险范围,恒邦财险安徽分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论述妥当,本院对此亦无不同论述。

  • 小学生操场跑步被撞倒损害赔偿责任承担
    日期:2022-09-26 点击:222次

    小学生操场跑步被撞倒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本案中,吉化一小制定了学生不可快速奔跑、避免相撞内容的相关规章制度,但无切实可行的防范和处置措施,另吉化一小在了解李某1受伤后,并未及时对李某1采取就医等救助措施,吉化一小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于某1、李某1均存在违反学校制度的行为,自身亦有过错。综上,认定吉化一小承担责任的比例为70%,于某1承担责任比例为20%、李某1承担责任的比例为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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