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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上市(IPO)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日期:2018-08-0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77次 [字体: ] 背景色:        

1、主体资格问题

取决于学校主体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是“公司”,也即是在工商部门登记为公司还是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为公司主体的才有机会进入资本市场。要想进入资本市场,除了主题必需登记为公司外,经营范围是否需要包含“教育培训”及实际是否包含“教育培训”的问题外,在已经以地方立法形式放开“经营性机构”的地区(如上海、重庆),还需关注是否每一个教学点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配有符合规定的负责人、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教学设备;完成消防验收/备案等,并取得包含“教育培训”范围的营业执照。

2、物业问题

除一般的自有或租赁物业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在建工程是否办理了齐全的证照/手续,土地性质与实际用途是否相符合,租赁物业是否办理备案等常规物业问题外,还需要关注独立学院的举办者是否将资产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学校自有的用于教学的物业有无设立抵押担保等。

3、举办者适格问题

由于《外商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的限制,义务制教育禁止外国投资者进入,高中教育、高等教育、学前教育要求外国投资者须为有相关经验和资格的外国教育机构且限于中外合作、中方主导。因此,如上市集团包含上述办学层次,需关注举办者、举办者的股东(追溯至最终自然人)是否在历史上任何时间点有外资成分,如有,是否符合前述外方经验、股权比例、管理层组成等规定并取得省级或教育部的审批。

4、员工及社保问题

在这一问题下,需关注员工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格证(如教师资格证、幼儿园教师资格证、非学历教育培训师资格证、保育员职业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等),是否签署了全职或兼职聘用合同,是否全员、足额(包括基本工资、课时费、奖金等)缴纳社保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5、合作办学问题

鉴于合作形式多样,这一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与外方合作开展国际班、预科班的问题,目前缺乏统一的监管体系,各地教育部门政策差异也较大,应以当地学校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又如将学籍挂靠在其他学校或为其他机构学生提供学籍合作中存在的不合规问题等。

6、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由于近年来民办学校如雨后春笋般地兴起,为了从有限的生源中招收更多的学生,各民办学校都纷纷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但因目前对招生简章和广告缺乏严格管理,致使不少学校在其中加入了夸大、虚假或欺骗的内容,侵犯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对这一违法行为除应负相应的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责任外;如果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巨大构成犯罪的,还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7、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学历证书等是记载或证明某人学习经历、培训技能、职业资格的书面凭证,只有对经过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学校,职业资格鉴定机构才有权颁发。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证书的行为,破坏了我国的教育证书制度。对上述违法行为,应给予相应的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给予刑事处罚。

由于《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对于民办教育营利性的认可,除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等领域或将迎来教育企业上市、并购、投资和资产证券化的大潮。《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通过后,相关教育机构可通过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来消除资产证券化的障碍。因而,对幼儿园、民办高校等盈利能力强、且缺乏整合和资本推动的行业来说,是一波整合的机会,在整合中或将出现规模较大的龙头企业。

8、相关资质是否齐全

如办学资质,安全制度及消防备案等,采取网络教学的需要ICP备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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