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帅 来源:搜狐校长运营圈
现状:教培机构是否需要审批许可情况混乱
课外教培机构是否需要教育部门的许可,可算是一个历史问题。其中杂揉了法律规定空白、工商局和教育局自行设限、课外教培机构定位不清晰等多个因素,导致不同省市都呈现出迥然不同的结果。
让大家可能感到意外的是,培训行业被认为是一个新型行业:
一方面是因为长期的封闭,导致这个行业在20世纪90年代晚近才大规模出现;
另一方面国家政府对这个行业不甚重视,至今没有出台本行业的法规政策,教培机构都只好摸着石头过河。这个问题甚至导致一个相当显著的后果:新东方、学而思、学大教育都是在美国上市,国内仅昂立教育经历万千曲折才通过借壳在A股上市。
国内对于上市公司业务合法合规的要求非常严格,而国内的法律法规对于教培机构是否许可,教培机构的经营是否合法,都没有明确的确定,因此教培机构如果在国内上市,很难说得清自己的业务是否合法。国内教培行业上市难的现状,也使投资人对传统的教培机构不感兴趣,毕竟他们更希望投资有较多上市潜力的公司。
可喜的是,目前新三板已经有多家教培行业挂牌公司,使人看到教培机构降低进入资本市场门槛的希望。
核心:关于困扰教培机构发展的营利性问题
校长们比较熟悉的是注册公司,开办公司最常见的形式主要包括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只能去工商局注册,这些都是经营性企业法人,也就是可以以盈利为目标,股东可以获得利润;
而少部分校长可能接触过,即还有一种形式叫做民办非企业法人,一般去民政局注册,这种形式的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标,单位股东也不得分配利润。民办非企业法人最常见的是民营医院、学校等。
(一)旧法规定
修改以前的《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而非营利性单位主要有民办非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民间资本就只能去注册设立民办非企业法人了。受限于这条法律规定,各地民间资本设立的学校,一般都是民办非企业法人形式,先去民政局注册,再拿着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去教育局办理办学许可。
这种形式有个严重的问题,即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法人不得分配利润,如进行利润分配即属违法。实践中,大量民办非企业法人教培机构实际上通过各种形式分配了利润,游走在法律禁区。这种操作对于不受监管部门重视的小机构,尚且可以将就,但对于谋求发展壮大的机构来说就风险太大了。
(二)新法规定
不过,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的《教育法》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新《教育法》完全放开了营利性机构从事教育行业的限制,对于广大校长们来说是重大利好,虽然这本来就是既成事实,但毕竟教培机构有了名份。
国家也在计划改《民办教育促进法》,根据修法草案,拟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中增加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并按照其法人属性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在第十八条中增加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将2016年6月下旬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预计通过为期不远了。
虽然法律规定在渐次放开,但是操作层面仍然滞后。目前还没有一部明文规定指导校长如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一家营利性教培机构,也没有说明营利性教培应当取得哪些资质。于是,校长们面临了这样的局面:法律、政策都向民办教培机构倾斜,但还是不知道怎么办。
由于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信息较为透明,他们在业务经营上的规范性也属于行业内的先头部队。所以下面我们通过在美国上市的学大,在国内上市的昂立教育,以及在国内新三板挂牌的公司,来看看他们是怎么理解教培机构是否需要审批许可这个问题的。
案例:各大教培机构是怎么做的
一、学大教育:我们假装不知道什么情况的样子
学大教育认为,关于教培机构经营资质,主要受《教育法》和《教育促进法》规定管理,而这两部法律没有禁止营利性企业单位从事课外教培行业。
学大教育一部分民办非企业法人学习中心具备办学许可,一部分学习中心没有办学许可,仅在其营业执照上有教育培训的经营范围,还一部分学习中心既没有办学许可,营业执照上也没有教育培训的经营范围,仅有教育咨询、信息咨询这样的模糊词汇。
学大教育认为,他们面临着超过经营范围经营的风险,但没有深入说明是否应当取得办学许可证的问题,这和很多校长的思路高度相似,即先进行经营,回避办学许可的问题,遇到问题再说。
眼下,学大教育已在美国退市,并通过借壳银润投资在A股上市。根据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截至2015年3月,学大教育下属62家子公司,另有123所民办非企业法人学校。
学大教育为什么会分别有这么多子公司和民办非企业法人学校呢?其中玄机请看下文昂立教育“第一次冲击上市时的合规性经营方案”。
二、昂立教育:充分运用现有法律规定完善教培资质,但也付出了惨重代价
昂立教育通过借壳新南洋成为国内上市的第一家教培公司,对于教培行业有着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第一次冲击上市时的合规性经营方案
2013年,昂立教育就试图通过借壳新南洋的方式实现上市。昂立教育为了上市,做了非常多的准备,其中对于教培资质的问题也做了精心安排。昂立教育想出来的解决教培资质问题的办法是:在建立教学中心的地方设立一家子公司,由这家子公司去民政局注册登记一家民办非企业法人,再以该民办非企业法人为主体申请办学许可证。开展经营时,实际业务全部以民办非企业法人为主体开展(原因是仅该民办非企业法人有办学资质)。民办非企业法人禁止分配利润,那么怎么实现利润的转移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昂立原汁原味的说明:
“昂立科技母公司则通过授权旗下培训机构使用“昂立教育”等一系列品牌并相应收取品牌使用费,使其旗下培训机构有权在招生、宣传等公开场合使用“昂立教育”品牌;同时,昂立科技母公司有偿提供自主研发的教育培训管理系统给旗下培训机构使用,并确保及维护该系统正常有效运作。因此,昂立科技母公司的收入及利润主要来自于收取旗下培训机构的品牌使用费、系统使用费和系统维护费等。”
简言之,昂立教育与民办非企业法人培训中心签署协议收取品牌授权费、系统使用费和系统维护费等,通过交易的方式将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利润转移到母公司来。
上述方案带有明显的故意规避民办非企业法人不得分配利润的色彩。这一次借壳上市申请中国证监会否决,原因包括“有数量较大的资产不符合资产重组相关规定”、“部分校区未办理消防设备或验收不合格”,除了这些原因外,与上述方案的“心机过重”也有关系。其实,学大教育在美国上市时即可能采取的本方案,不过,由于美国上市对这方面态度较为宽松,因而得到了认可。
昂立教育的这套方案是很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对于暂不上市的教培机构来说,如果不能拿到营利性公司的办学许可证,这套方案仍然是最接近合法合规的,能够起到规避违法办学风险的作用。
(二)第二次冲击上市时的合规性经营方案
第一次借壳上市失败后,昂立教育实施了大量整改工作,重点措施之一就是剥离民办非企业法人形式的教学中心。发展过程中,昂立教育成立了多家民办非企业法人形式的教学中心,承担着中小学课外培训的主要业务,而且均具备办学许可证。但由于民办非企业法人形式禁止分配利润,无法将业绩和利润充分传导给母公司,昂立教育决定将民办非企业法人教学中心的全部业务都转移给设立的有限公司,但这些有限公司并没有办学许可证,昂立教育的解释是,其依据《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注册成立了营利性教培公司,言下之意是根据该规定成立的教培公司不需要特别许可。
《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是为数不多对教培机构资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文件,根据规定,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同设立其他类似的有限公司一样去工商局申请注册,但工商局会向教育部门征求意见,审查申请者是否具备从事教培经营的条件,工商局将结合教育部门意见决定是否批准教培机构设立。应当认为,如果在设立时已经通过教育部门的审查,教培公司成立后是不再需要申请办学许可证的。
这套方案对于广大校长们是否有借鉴意义,至少存在两个重大问题:一是,这只是上海的地方性规定,大部分其他地区关于教培公司是否需要办理许可问题仍然不明确,出于这个原因,昂立教育将其在上海地区以外的几家民办非企业法人学习中心对外转让,而没有同步转移到有限公司;二是,工商局向教育部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教育部门将对申请者进行审查,这个审查标准和过审难度都不清晰,昂立教育有一定国资背景,更好办事一些,但对于小型教培机构就非常困难了。
三、青青藤教育:我们想做就做,不需要审批许可
青青藤教育是2016年在新三板挂牌的教培机构,主要业务是专门为2-6岁的婴幼儿提供早期教育培训服务,其主要市场和教学中心在北京。挂牌审查过程中,作为新三板审查机构的股转公司要求青青藤教育的律师对青青藤教育“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对其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律师的回复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青青藤及其分公司均为经工商登记注册的教育咨询和技术培训类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现行法律法规就其开展的早教服务尚没有明确办理其他许可、资质或备案的要求。本所律师认为,青青藤从事的相关业务不存在应该取得但没有取得相关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的情形,青青藤所从事业务合法、合规。”
简言之,青青藤教育认为其在工商局登记注册,且经营范围中包括“教育咨询”和“技术培训”即可,不需要办理任何其他审批许可。
四、佳一教育:做教培要审批许可吗?我装做听不懂的样子
佳一教育是2015年在新三板挂牌的教培机构,在当时是第一家以K12校外培训为主要业务的挂牌公司,其主要市场和教学中心在江苏省。
佳一教育的主要教学中心是以有限公司或者分公司方式设立的,另外有两家具备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法人。佳一教育说明,两家民办非企业法人主要用来培训老师,并不对外开展经常活动,因此主要K12校外培训学员都是在其公司和分公司中受培并交费。
作为第一家K12教培教育公司,股转公司对其资质问题进行反复盘问。第一次审查反馈时,股转公司即要求佳一教育回答其业务经营是否需要审批许可,佳一教育的回复含糊其辞。
第二次审查反馈中,股转公司要求佳一教育明确回答:“公司中小学课外辅导业务的行业限制,除工商局外,是否需要其他主管部门的批准,教学点开设是否有特殊要求。”
佳一教育的回复:“佳一教育目前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持有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20811000030663),佳一教育开展中小学课外辅导业务除需依法在工商局登记注册外不需要经过其他主管部门的批准。佳一教育下属各教学点的职能主要是在工商部门审批的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课外辅导业务。教学点开设并无特殊要求。”
佳一教育也认为,除在工商注册登记公司外,不需要取得其他教培资质。
案例告诉我们的
从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一个非常矛盾的现象,位于上海的昂立教育非常谨慎地对待教培资质问题,昂立教育开始以民办非企业法人持办学许可证经营,以有限公司向民办非企业法人收取品牌授权费和技术服务费的方式追求经营的合法性;后来不惜以放弃上海以外市场,大面积撤销民办非企业法人教学中心的方式满足上市的要求,但其底牌是根据上海市的规定,设立经营性教培公司,能够基本解决有限公司的教培资质问题。
而在美国上市,以及在新三板挂牌的几家教培机构,均对教培资质问题采取回避或否认的态度。这里面固然有国内A股上市要求更严格,国外上市及新三板挂牌要求相对宽松的因素,但各家均能自圆其说且成功上市或挂牌的结果,也说明了教培资质问题如何解释、如何解决确实存在着明显的地域差异和巨大的解释空间。
建议:校长该怎么做
一、与本地区工商局沟通,是否可以直接注册教培公司
由于各地区对教培机构是否设限有明显差别,因此建议校长们直接与本地区工商局沟通是否可以直接注册教培公司,同时确认是否需要去教育局拿审批意见。根据一些校长反馈,一部分地区工商局会要求先去教育局拿批文再来工商局注册,而一部分地区工商局已经放开,不需要教育局审批了。
二、防范教育局伸过来的手
对于大部分教育局来说,他们是不会明确承认教培机构不需要其审批的,而且不管放没放开,他们都有权力对教培机构进行检查和处罚,因此防范教育局伸过来的手是很重要的。
防范的思路有几种,对于小型教培机构,多跑跑教育局掌握一下当地教育局的政策,做到心中有数;对于大型教培机构,应当争取去申请办理教培资质审批,体现出规范经营的态度;对于当地教育局管理严格的大型教培机构,又无法直接设立经教育局审查同意的有限公司的,则不妨采取昂立教育曾经采取的模式,即设立一家有限公司,以有限公司为举办人设立一家民办非企业法人,以民办非企业法人为主体申请办学许可证,再以向民法非企业法人收取品牌授权费和技术服务费等方式将收入转移到有限公司。
从长远来看,教培行业一定会放开营利性公司的进入和经营,但也必定不会完全取消教育局的审查或管理。因此,以有限公司形式经营,同时等待并争取教育局对于有限公司开展教培业务的批文,不失为可取的缓兵之计。
三、消防安全、劳动纠纷等问题要重视
从实际情况看,教育局很少因为教培资质问题主动出击,但教学中心的消防是否合格却常常引来不速之客。还有一部分教师因为与机构发生劳动纠纷,因此去教育局举报机构没有教培资质。所以最后我建议校长们重视消防安全和劳动纠纷等问题,避免因为发生各类事件而使教育局不得不出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