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
2006年以来,我国在美国上市的教育类企业先后有17家,仍在挂牌交易的10家(如新东方、好未来、海亮教育、红黄蓝等)涉及语言培训、课外辅导、学前教育、全日制学校、考试测评、职业教育、远程教育等领域。2014年以来,内地在香港上市的教育类企业有7家(如枫叶教育、成实外教育、民生教育、新高教集团等),涉及国际学校、学前教育、全日制学校、高等教育等领域。目前在上海和深圳上市(含“新三板”)的教育类企业超过100家。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前,因民办教育法人地位和属性不明等问题,我国部分民办教育机构主要采用两种方式实现上市:一种是通过VIE架构(国内称“协议控制”)实现海外(境外)上市,即在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另一种是通过资产并购重组并借壳上市公司在境内实现A股“曲线”上市。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通过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的办法,对教育投资进行实质性开放。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得以确认,教育越来越受到社会资本的青睐。建设教育强国,办好公平优质教育,完全依赖政府投入是不可能的,利用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把教育办大做强是必然趋势,但是我们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特指从事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上市的影响有全面的认识:一方面,民办学校上市可以带来更多的资金和资源,破除学校转型发展的关键“堵点”,同时通过整个上市的过程,有利于强化政府和市场的全方位监管,促进学校规范化运营和制度建设,激活整个教育行业和资本市场的活力。但另一方面,民办学校上市也可能带来潜在风险因素:
一是资本裹挟教育的风险。“快资本”与“慢教育”的矛盾客观存在,学生培养并非一朝一夕,教育需要稳定、可持续投入,而资本市场却需要短期、快速获利。短期来看,营利性民办学校上市会弱化教育公益性,可能对办学质量和公平造成不良影响。
二是盲目扩张冲击公办学校的风险。营利性民办学校上市后,一般会通过抢占市场、规模扩张、提高学费等手段实现快速获利,如果其在规模上达到了垄断程度,这将会挤占、冲击公办学校空间和资源,从而加剧全社会的“教育焦虑”情绪。
三是资金链断裂的风险。资本市场逐利性强,非常活跃,但风险也很大,一旦资金链断裂将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带来冲击,甚至影响社会稳定,上市不仅仅是一个学校的事,更关系千万家庭和学生的切实利益,需谨慎对待。
四是钻法律漏洞的风险。新《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多个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反映,一些涵盖不同学段的现有民办学校(教育集团)正考虑在未来拆分时,故意抽干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资产,把“空壳学校”甩给政府。
五是境外机构变相控制学校举办权的风险。进入了资本市场,可以按市场规则进行自由交易,任何境外机构都可以通过购买大量股票,成为上市学校的控股股东,从而变相控制学校举办权,甚至会触及办学方向和意识形态问题。
针对营利性民办学校上市可能出现的风险,建议:
一是在上市公司和民办学校之间构建“防火墙”,使二者各安其位、各展所长,减少逐利资本对教育公益性的冲击。上市公司可通过优化学校治理结构和董事选派,建立相应决策和监督机制;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
二是设计营利性民办学校“规划图”,将其纳入教育整体规划,统筹考虑、适当控制。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健全退出机制,规范学校办学行为,防止营利性民办学校规模过大,垄断教育资源。
三是搭建民办学校投融资“服务站”,扩大投融资渠道,改善政策环境。优化投融资结构,研究出台教育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搭建教育产业融资、担保、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完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杠杆的撬动作用,推行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贴息贷款、政策扶持、基金奖励等制度措施。
四是设置上市“监督哨”,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防止权力寻租和非法钻营。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及税费缴纳的主体和程序,定期开展资产清查;明确学校财产权属,加强资产财务监管,将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收入纳入财务专户;严厉查处恶意套取、抽逃、转移资金资产的事件,特别在分类登记完成前,对涉及同一学校的、累计金额较大的案件,专线跟踪、预案在先。
五是把好学校发展“方向盘”,引导民办学校树立正确的转型发展理念,严格限制境外机构控制上市主体。定期开展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质量督导和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等信用信息,跟踪上市主体股权结构变化,严格限制境外机构控制上市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