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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开办连锁幼儿园难实现 加盟费拒绝退还引纠纷

日期:2023-07-16 来源:| 作者:| 阅读:32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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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开办幼儿园,因场地没能落实要求退还加盟费遭拒,10月23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加盟合同纠纷案,当庭宣判幼儿园教育品牌返还加盟费。

防城港市的陈女士打算创办一间幼儿园,年轻有想法的她计划引进区外的品牌。经过前期的寻找、观察和沟通,陈女士决定加盟广州某幼儿园品牌。

2014年4月,陈女士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某教育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品牌加盟合同书》,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作为某幼儿园体系的加盟成员在防城港市使用该幼儿园商号和注册商标筹办幼儿园,幼儿园地址位于防城港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品牌加盟费为10万元∕8年,如果乙方因客观原因无法与活动中心签订场地租赁协议,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则甲方应退还乙方所交纳的加盟费10万元。

合同签订后,陈女士交完了10万元加盟费,并立即与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洽谈场地租赁事宜。但因为场地安全管理及与原来设计用途有冲突等原因,场地未获审批。

无奈的陈女士只好放弃了创办幼儿园的念头,她向该教育品牌有限公司提出返还10万元加盟费但遭拒。陈女士将该公司起诉到法院。

公司辩称,陈女士并没有提出解除合同或者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此时合同仍处于合法有效的履行过程中,陈女士因为设计方案不能达到该中心的要求,该中心仍在招租当中,这显然不是客观原因,陈女士系单方违约,属于自动退出该幼儿园体系,其交纳的加盟费不予退还。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对返还加盟费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约定,该退款条件并不以解除合同为前置条件,且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应能预见到可能存在场地签租不了的情况,陈女士据此约定提出返还加盟费的请求不属于单方违约。陈女士已经递交了相关材料请求租赁场地,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未能获批,不能推断出陈女士主观上存在过错。

据此,一审判决某教育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返还陈女士加盟费10万元。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到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现场取证查明,活动中心原来设计用途和现有环境条件达不到开办幼儿园环境封闭性和安全性的要求,出于场地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考虑,不能租给陈女士。

9月30日的二审庭审中,该教育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人指出,合同合法有效,陈女士必须先终止、解除合同,才能要求公司退回加盟费。

陈女士表示,在签订合同之初双方已预见到有可能无法签订场地,所以双方在合同中对此也有详细的约定。由于活动中心的客观原因造成场地不能租下,其要求返还加盟费,形成了口头解除合同,合同无法履行,公司就应该返还加盟费。

庭审进行到最后,双方都同意调解,但公司表示只同意退还5万元加盟费,陈女士提出一定要全额退还,不过退款期限可以再商量。

由于双方的调解方案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庭不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该加盟合同纠纷案经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事实已查清。

合议庭经过休庭评议后,认为双方签订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加盟费的返还并不以解除合同为前置条件。被上诉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与活动中心签订场地租赁协议,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退还加盟费的条件已成就,故上诉人应退还加盟费。

最终,法庭进行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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