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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走廊地面积水,学生滑倒受伤,校方如何担责?

日期:2024-03-2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走廊地面积水,学生滑倒受伤,校方如何担责?

基本案情

赵某、钱某系某寄宿制学校四年级同班学生。2021年9月,两人在回宿舍的途中,因走廊地面被生活老师拖过尚有水渍,赵某被走在后面的钱某拉了一下不慎摔倒,导致上门牙牙齿折损。赵某在放假回家后被家长发现牙齿异常,随后被送往罗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义齿装配费用为44000元。赵某家长以学校投保有幼儿意外伤害责任险及校方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校园为由提起诉讼。

经查明,某保险公司提供的校方责任险保险单显示,该校于2020年在某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该险系按学校上报的在校学生名册人数收取保费,保险期间为2020年9月至2021年9月,但学生名册中无赵某;该校提供的校方责任险保险单显示,该校于2021年投保的校方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21年9月至2022年9月,学生名册中有赵某、钱某,但本案事发不在保险期间。

法院判决

原告系在寄宿期间的罗山某学校校园内受伤,超越了监护人的控制范围,该校及相关学生出具的证明均显示事发路面被生活老师拖过,地面有水渍,由此可见学校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既未能及时发现事故的发生,亦未能及时引导原告就医,直至伤情被原告家长发现,故该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其次,钱某在本次事故中与赵某有肢体接触,对于赵某的摔倒有一定的过错,但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对与赵某发生肢体造成的危险后果做出相应的预判及防范,故其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应由其父亲钱某某承担。合考虑本案情况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罗山某学校承担80%的赔偿责任、钱某承担 20%的赔偿责任。因罗山某学校投保的校方责任险在2020年度学生名册中无赵某,事故的发生又不在2021年度保险期间,故该校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钱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各项损失9000余元;被告罗山某学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各项损失37000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老师拖地后在地面尚存水渍的情况下,未对学生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未能及时发现事故的发生,未能引导赵某及时就医,因此,在该起事故中,学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肩负着教书育人、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重大责任,应当制定规范的安全教育章程,并严格加以落实,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宣传、讲座,进一步培养未成年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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