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某甲、傅某乙诉某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卖方许诺“买房送学区名额”未履行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裁判要旨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视为要约邀请,但在出卖人就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清楚、具体、明确,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则应认定为要约,对出卖人具有约束力。出卖人未实现许诺导致合同主要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关联索引
二审: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7民终1953号民事判决(202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