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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裁判规则

日期:2023-11-27 来源:| 作者:| 阅读:22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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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学术不端行为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科学研究工作是推进人类社会进步的创造性动力,诚信是广大科研工作者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然而明星立学霸人设不知“知网”何物轰动学术圈和娱乐圈、AI代写毕业论文、因论文抄袭被撤销学位或开除职务等学术不端现象屡禁不止。因此本文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一些重要案例的筛选和总结,对实务中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梳理实践中重要的裁判规则。

截至2023年10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学术不端”(关键词),显示裁判文书93篇,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有1篇,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9篇,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37篇。在具体案例的选取上,遵循以下“两个优先”原则:第一,优先选择审判层级较高的裁判文书。第二,优先选择审判日期较近的裁判文书。通过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的筛选,本文最终选择5篇裁判文书作为研究对象。文书分别为案号:(2020)沪0104民初20213号、(2022)京0105民初58665号、(2022)鄂1181民初1518号、(2020)鲁0112行初385号、(2019)沪行申956号 。

基本理论

一、何为学术不端行为

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二、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三、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四、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除违反法律、法规的欺诈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外的其他场合的“代笔”行为,人民法院不认定构成侵权。

案件:张某某与洪某某著作权纠纷案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021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代笔”本身在现代商业社会环境下具有“中性”含义。正所谓“法无禁止即自由”,除涉及到“资格评定”“晋级选拔”“学历学位”等少数情形下的“代笔”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欺诈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外,其他场合的“代笔”行为,并不因割裂了真实作者与作品之间的联系,抑或涉嫌干扰公众的知情需求,而当然具有可非难性。从我国著作权法鼓励作品传播的角度来考察,尤其对于创作条件,时间、精力有限的特定人群而言,通过他人“代笔”方式,将自身的经历、前瞻、优秀的思想精髓转化为具体表达加以广泛传播,不失为增益智力成果产出,提升社会总体福祉的积极举措。有鉴于此,本案中洪某某围绕“代笔”涉案书籍所实施的各项行为不构成侵权。

实务要点二:

高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学术不端的评定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原告起诉学术道德委员著作权侵权属于主体不适格,双方争议也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件:伊某与北京化工大学著作权纠纷案

案号:(2022)京0105民初5866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请求确认原告享有涉案三篇文章的著作权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等,应以双方系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且双方之间存在关于著作权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事实。但本案被告学术道德委员会及学术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原告申报的文章进行评定,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故原告起诉被告著作权侵权属于主体不适格,双方争议也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实务要点三:

代写发表文章的行为属于学术不端、造假行为,代写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案件:李某某、周某某定金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鄂1181民初1518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约定,由被告周某某向原告李某某提供能够在医学期刊上发表的文章,用于案外从事医务工作者晋升或学术研究等。被告周某某收取了原告李某某的定金,双方定金合同成立。其属学术不端、造假行为,违反了《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的定金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被告周某某应当向原告李某某退还21400元。原告李某某未提供其损失,且其存在过错,故其要求被告周某某支付其资金占用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四:

即使学位获得者具备除涉案论文外符合毕业答辩的条件,行政机关因其在读期间发生论文抄袭的学术不端行为作出的撤销其学位处罚行为也并无不当。

案件:赵某与山东大学行政管理纠纷案

案号:(2020)鲁0112行初38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赵某其除案涉论文外的三篇论文已达到博士毕业要求的分值,可证明赵某有一定的科学研究水平,但这并不能否认撤稿论文不存在涉嫌抄袭的客观情况,涉案论文发表于其研究生在读期间,在其申请博士毕业时,也将涉案论文在系统里进行了填报,并注明与学位论文《前言》有关,原告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与研究课题相关的证明其具有相应科学研究水平的学术论文也是其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前提条件,是其获得博士学位的重要前提之一,与研究课题相关的学术论文与博士学位答辩时的学位论文,都是获得博士学位的条件,即便学位获得者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和学术科研能力,也不能容忍有舞弊作伪等学术不端的行为。山东大学基于赵某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基于上述学术不端行为,作出的撤销其博士学位处罚行为,并无不当,赵某所称的其已经接受了现工作单位等相关处罚,与山东大学撤销其博士学位并不冲突。

实务要点五:

因高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行为提起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案件:姚某某与上海政法学院教育行政管理纠纷案

案号:(2019)沪行申95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海政法学院接到姚某某对于侯某某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后,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有关规定,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并作出认定结论。姚某某对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异议和复核决定亦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鉴于上述原因,对于案涉举报行为的处理和认定并非上海政法学院作出的行政行为,在此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姚某某要求公开对其举报进行处理认定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等诉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姚某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生效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姚某某申请再审的各项理由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 小结 ·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学术发展的底色,而学术不端行为不仅是将个人置于学术和工作困境,而且是对所有科研工作者形象的摸黑;不仅是对科研权威的深重打击,而且是对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广大科研工作者应当从科研诚信做起,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脚踏实地为我国科技创新健康发展贡献一份力量。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一是除违反法律、法规的欺诈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外的其他场合的“代笔”行为,人民法院不认定构成侵权。二是高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学术不端的评定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原告起诉学术道德委员著作权侵权属于主体不适格,双方争议也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三是代写发表文章的行为属于学术不端、造假行为,代写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四是即使学位获得者具备除涉案论文外符合毕业答辩的条件,行政机关因其在读期间发生论文抄袭的学术不端行为作出的撤销其学位处罚行为也并无不当。五是高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不属于行政行为,在此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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