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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乔某某等十三人诉梁某某、康某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

日期:2024-03-2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乔某某等十三人诉梁某某、康某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

简要案情

2021年,某培训学校在隰县招生,被告梁某某作为负责人,雇佣本案另一被告康某某作为学校校长,开始以提升孩子快速记忆力为宣传卖点,宣称课程结束后可以达到5分钟记忆随机数字20位;2/3分钟记忆随机中文词语20个以上等效果,总课时60课时,赠送课程专注力课程,收费3980元。家长乔某某等原告为提高孩子的记忆力,与该培训学校签订入学须知,并分别缴纳了课时费3980元,并按约开始授课。原告陈述在教学过程中,发现学校培训内容与约定不符,教学质量差,孩子记忆力没有提高,学校提供的课时断断续续,学员课时不足约定课时的十分之一。原告多次联系二被告退费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全部学费。

裁判结果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乔某某等十三原告与被告梁某某开办的某培训学校签订好培训学校入学须知,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形成教育服务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涉案教育服务合同的履行主体应为被告梁某某。涉案教育服务合同已履行近三年之久,但培训学校的实际负责人梁某某提供的课程不足合同约定课程的十分之一;同时,培训学校已搬离原培训住所,不能继续提供授课培训,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的子女接受培训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有权要求终止履行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被告梁某某应当退还原告课时费,但应扣除因订立合同获得的玩具利益即100元,故原告主张退还已付学费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判决:一、被告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分别向原告乔某某等退还课时费3880元;二、驳回原告乔某某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近年来,素质教育的开展和教育投资的火爆催生了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方式也日趋多样化。本案是一起预付式培训学校停业引发的涉群体纠纷,本院依法支持了消费者主张退还课程费的诉讼主张。预付式消费具有一次性付款、分次履行、合同的完全履行具有延时性等特点,这种预付式消费有利于经营者回笼资金和锁定客户,已成为餐饮、美容美发、休闲健身、洗车、教育培训等服务行业的主流消费业态。但是由于此种合同分次履约的特殊性,期间不确定性因素增加,往往存在造成机构“停摆”、“跑路”,“退费难”等问题,造成消费者维权难。为此,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谨慎审查商家的经营能力,在办理预付卡时,尽量签订书面协议,仔细阅读各项条款,支付预付款时,核对好收款方名称是否与经营者名称一致;付款之后,留存好合同、发票等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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