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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同桌课间嬉戏,铅笔误戳眼睛,事故谁来担责?

日期:2024-03-2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同桌课间嬉戏,铅笔误戳眼睛,事故谁来担责?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刘某某均系罗山县某小学一年级学生,且系同桌同位,王某某坐在刘某某的右边。某日下课期间,王某某拉扯刘某某的衣服,刘某某向后转身,手里拿的铅笔戳伤王某某的左眼。王某某在住院治疗住院12天,行深层角膜异物取出(左眼)+眼球裂伤缝合术(左眼),支付医疗费8000余元。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左眼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王某某受伤后,刘某某父母垫付了其治疗费用10000元。该小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地方性校(园)方责任保险”,每次事故限额450万元,每人限额30万元(其中医疗费限额3万元)。王某某系被保险人之一,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条款约定:间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事后,上述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某及其父母、罗山县某小学、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眼部受伤的各项损失合计12万余元。

法院判决

原告与被告刘某某在下课期间嬉戏行为不当,致原告受伤,被告刘某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后果。原告嬉戏引起自身危害,对危害结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某小学作为教育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对在校学生负有管理教育职责,在校园内发生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生伤害事故,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某小学完全尽到了对在校学生管理教育之责,被告某小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案情,原告、被告刘某某、被告某小学分别按10%:20%:70%分担责任为宜。被告刘某某应承担的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负担。被告某小学应承担的责任依合同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该辩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核定,原告损失费用合计10万余元,由被告刘某某的监护人赔偿2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7万余元,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5000元,由被告监护人赔偿1000元,被告某小学赔偿4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事故发生时,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均未满8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学生天性活泼好动,缺乏对行为危险性的认知和控制,作为管理者,学校应承担积极的安全保障责任。虽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嬉戏行为并无过错,但基于公平原则,引导监护责任的履行,监护人应对损害结果分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在传授课堂基础知识的同时,应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学生学习期间,家长监护责任并未转移,也要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子女安全防范意识和行为认知,避免行为不当伤害伙伴。同时建议投保校园责任险和人身保险,一旦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伤害,损失能够得到一定补偿。本案从家庭、学校、社会机构的角度,引导各方共同配合,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防护,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营造良好的普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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