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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岂是儿戏?通州一院校因这事被罚20000元

日期:2023-07-2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校园安全岂是儿戏?通州一院校因这事被罚20000元

校园安全重于泰山,任何人都不能视之为儿戏。话虽如此,但还是有少数人、少数学校不以为意。近日,通州区公安分局针对辖区内一所学校开出了一张反恐罚单,让我们来看具体案情。

通州区公安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于2020年9月30日将辖区内某院校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并通过签订《重点目标确认告知书》《反恐怖责任告知书》正式告知该校履行反恐职责。

2021年4月20日,通州区公安分局在对该院校进行检查时,发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未达到90天,立即对该院校开具了《责令整改通知书》,5月20日,通州区公安分局再次对该院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未得到整改,并且该院校主管副校长对整改工作有抵触情绪。

通州区公安分局经过审慎研究,该院校拒不执行反恐怖措施的行为,触犯了《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据此,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院校罚款2万元,对主管副校长罚款1000元。

处罚不是目的,提升学校教职工的反恐意识,提高学校防范应对恐怖袭击和个人极端事件的能力才是我们的终极目标。校园安全不是儿戏,反恐职责必须履行!

所以,请牢记:

居安思危危自小,有备无患患可除。

下面是学法时间

咱们一起来了解《反恐怖主义法》~

《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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