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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合同纠纷律师是处理教育领域中出现的合同纠纷的专业律师。随着教育行业的不断发展,教育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而这时需要一个专业的律师来解决这些问题。
教育合同指的是学生与教育机构签订的教育合作协议。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教育机构无法按照约定提供教育服务,或者学生未能按约定支付学费等问题,这些都可能会引发合同纠纷。
作为教育合同纠纷律师,其主要职责是为客户提供针对性建议,并帮助客户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合同纠纷。具体来说,律师需要了解教育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机构与学生签订的合同条款,分析法律风险和可行性,制定出解决方案。在解决合同纠纷过程中,律师需要代表客户进行协商、调解和诉讼等操作,确保客户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教育合同纠纷中,律师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首先,律师需要熟悉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例如教育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次,律师需要有较强的协商、调解和诉讼能力,特别是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有严谨的法律分析和策略制定能力。此外,律师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合作精神,与相关专业人员合作完成案件解决。
教育合同纠纷律师的作用不仅仅是解决合同纠纷,更重要的是在整个教育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通过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了教育机构规范运营,维护了教育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度,对于整个教育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教育合同纠纷律师在教育领域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他们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合同纠纷,维护了客户合法权益,同时也推动了教育行业的规范和良性发展。
案例一:
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与李信芳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 事 判 决 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京01民终43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信芳。
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以下简称新东方学校)因与被上诉人李信芳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5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东方学校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信芳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李信芳负担。事实和理由:1.培训费用的收取是建立在新东方学校提供的培训课时基础上的,即按课时收费。新东方学校已实际提供了相应培训,李信芳应按照实际接受的培训课时支付费用,无权另行要求返还已实际履行的费用。2.李信芳未提交证据证明新东方学校进行过保分承诺,设定学习目标的《一鸣高考全日制冲刺方案》(以下简称《冲刺方案》)为预期目标,是一种乐观的可能性。李信芳签字的学员须知中特别强调新东方学校不进行保分承诺,李信芳应遵照执行。3.高考成绩的取得受多种因素影响,不可贸然将责任归属于新东方学校。4.案涉考生高考成绩较上一年提高49分,说明新东方学校客观上提升了其高考分数。
李信芳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具体答辩意见:1.新东方学校没有履行所签合同的服务内容。李信芳与新东方学校付兴海老师的通话可以充分证明其管理上存在巨大问题,制定的教学目标无法落实,招收部门、管理部门、一线老师之间的管理混乱。新东方学校在收完学费后,教学就成为形式化的“打卡”,其没有保障应有的教学质量。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新东方学校预收了一年巨额服务费后,在签订的合同中应写明教学服务的质量,而其仅强调课时作为计费依据,无法体现其服务的基本内容,存在违规性。且新东方学校预收一年费用,也违反了北京市教育局作出的培训机构不能收取三个月以上学费的规定。3.《冲刺方案》和录音证据显示新东方学校在宣传中,一直将考上大学作为教育培训的质量,且底线就是普通本科,“211”才是重点。正是在其保分保过的承诺下,李信芳才报了新东方学校最强烈推荐、金额最高的培训班,支付了66.7万元学费。4.《冲刺方案》是新东方学校考察考生情况后制定的目标方案,其主张与李信芳共同商定学习计划没有依据。新东方学校主张“教学目标”是学员目标、理想、愿望,属玩弄文字游戏的诡辩。
李信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新东方学校返还李信芳缴纳的学费667120元;2.新东方学校赔偿李信芳精神损失费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信芳与李某某系姑侄关系。
2018年6月27日,新东方学校与学员李某某、家长李信芳签订《北京新东方优能一对一课程培训学员须知》,约定:二、学员所选课程方案班级为:高考全科一对一班,正课课时为320小时,课时单价425元,赠送课时为30小时,总课时为350小时,培训总费用为148750元,优惠金额为12750元,实收金额为136000元,该课程上课时间从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1日止。十、关于退费1、当学员申请退费时,优能一对一部将按照以下课程收费相关规定,扣除已发生的费用,退费根据学员报名时的价格体系执行:应退费用=实收费用-(实际上课小时数-实际上课小时数对应赠送课时数)*实际上课小时数对应的每小时价格,若学员涉及跨年级上课,在申请退费时,将按学员在实际年级发生的上课小时数对应的价格进行核算。若课时消耗小于40小时,没有课时赠送;若报名时有课时赠送,退费时则按实际上课小时数对应的课时进行赠送,且赠送的小时数不能折现。2、因退费需特殊申请审批,办理退费手续的周期如下:以网银、微信、支付宝、刷卡、汇款方式办理缴费手续的学员,退费手续办理时间为30天左右。3、部门7月1日统一升年级,即7月1日起学员报名/上课按新升入年级单价计算。十一、其他补充:2、为保障学员权益、秉承诚信原则,优能一对一中心不进行保分承诺……4、报名课时、剩余课时、退费课时,不得转让给其他学员使用。
同日,新东方学校与学员李某某、家长李信芳签订《北京新东方优能一对一全日制课程培训学员须知》,约定:二、学员所选课程方案:班级为高三全日制班,报名课时为1340小时,赠送课时为130小时,总课时1470小时;培训总费用为531120元。五、退费说明:1、退费总则:上课满足全日制课程套餐规定所消耗的课时,按照全日制套餐价格收费;未满足全日制套餐规定所消耗的课时,未在规定时间段排课的课时,则按照普通一对一课时收费;退费公式:应退费用=实收费用-【已上N周全日制费用+(剩余课时-已上课时所对应的赠送课时)*对应年级单价】,实际报名,退费均应以报名时的价格体系为准。……2、因退费需特殊申请审批,办理退费手续的周期如下:以网银、微信、支付宝、刷卡、汇款方式办理缴费手续的学员,退费手续办理时间为30天左右。3、部门7月1日统一升年级,即7月1日起学员报名/上课按新升入年级单价计算。六、其他补充:2、为秉承诚信原则,优能一对一中心不进行保分承诺。……4、报名课时、剩余课时、退费课时,不得转让给其他学员使用。
一审庭审中,李信芳就其诉讼主张另向一审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新东方学校的听课证及李信芳名下中国光大银行账号×××账户流水明细,证明其与新东方学校形成了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并支付了一年学费,共计667120元;听课证显示:学员姓名:李某某,上课地点:海龙大厦个性化学习中心6层1对1教室1-20;流水明细显示:李信芳分别于2018年6月24日、6月27日向新东方学校转出402900元、264220元;2.新东方学校制作的《冲刺方案》,证明新东方学校存在虚假性宣传;《冲刺方案》的内容为:一鸣姑姑,本次做的方案分别是一年学习计划,半年学习计划,三个月完善学习计划。方案一:一年,学习时间:一年,一年总共54周,通过一年全日制学习,……目标稳住本科,冲击211学校!!!……3.其与付兴海老师的微信聊天截图,证明付兴海是新东方学校的老师。经质证,新东方学校对证据1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3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认可。
新东方学校就其抗辩意见向一审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语文课程反馈;2.物理课程反馈;3.英语课程反馈;4.数学课程反馈;5.化学课程反馈;以上证据证明新东方学校向李信芳、李某某提供了600余次的课堂反馈及培训服务;6.学习顾问与家长的微信对话记录;7.冲刺方案;以上证据证明新东方学校向李信芳、李某某提供了学习规划、日常跟进、阶段跟进等服务;8.退费凭证及明细,证明2019年7月23日,新东方学校向李信芳退还未消费完毕的课程费用130300元,李信芳并未提出异议;9.电话录音及对话提纲,证明新东方学校未做过绝对化承诺、未做过保分承诺。经质证,李信芳对证据1-8的真实性均认可;对证据9当庭未发表意见,庭后亦未补充提交质证意见。
一审诉讼中,经询问,双方均认可《冲刺方案》的形成时间为2018年6月18日,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李某某2018年的高考分数为374分,2019年的高考分数423分。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信芳与新东方学校签订的《北京新东方优能一对一课程培训学员须知》、《北京新东方优能一对一全日制课程培训学员须知》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故应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自身义务。合同履行中,李信芳已经履行了支付学费的义务,而新东方学校亦依照双方约定为李某某进行了相应的课程培训。现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故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新东方学校是否应该退还学费。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冲刺方案》形成的时间及“目标稳住本科,冲击211学校!!!”的相关内容,该《冲刺方案》系促成双方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及确定合同相关条款的重要因素。而李某某最终的高考成绩并未达到《冲刺方案》中的目标,故新东方学校理应退还相应费用。关于具体退还金额,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李某某的高考成绩,同时,考虑到影响高考成绩的因素具有多样性特点,一审法院酌情判定应退还的费用金额为134205元。李信芳要求新东方学校赔偿精神损失费之请求,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1.新东方学校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退还李信芳学费134205元;2.驳回李信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李信芳与新东方学校签订的《北京新东方优能一对一课程培训学员须知》、《北京新东方优能一对一全日制课程培训学员须知》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属有效。现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虽李信芳以新东方学校承诺其侄子考上大学为由要求新东方学校退还全部学费的诉讼主张缺乏依据,但一审法院结合《冲刺方案》相关内容对缔约的影响、双方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案涉考生高考成绩等多种因素,酌情判定新东方学校向李信芳退还134205元,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亦予确认。
综上所述,新东方学校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668元,由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婷
审 判 员 金 莙
审 判 员 徐 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梦青
书 记 员 姜 菲
案例二:
李XX与北京职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北京职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北京职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职尚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职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观点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培训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培训费4899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我在网上看到被告的弹窗广告,点击并根据要求留了联系电话,随后被告的业务人员不停打电话推销教师资格考试培训课程,且承诺学员未来高收入。2022年4月7日,在被告的不实宣传诱导下,我支付教育培训费4899元。但我发现在全国范围内,被告口碑极差,存在大量学员投诉,因被告隐瞒事实,故合同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培训费用。
被告观点
被告职尚公司辩称,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中欺诈行为没有达到合同条件和法律规定的条件,所以我方不同意解除协议。原告解除协议的理由不成立,所以对于原告退费的诉求我方不予认可。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没有达到合同签署的退费条件,我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故不同意原告的所有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事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4月5日,*****向职尚公司转账399元,商品说明为“职上线下购课款”。
2022年4月7日,职尚公司(甲方)与*****(乙方)通过职上网平台线上签订《培训协议》,约定:课程名称:2022年下教师资格证-VIP签约取证班(中学历史),培训费用共计4899元,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支付上述款项且乙方签署本协议后向乙方开通课程。具体信息:1.课程名称: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培训VIP签约取证班,2.培训项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3.学习方式:网络在线学习,4.课程使用期限: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乙方课程开通之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5.重读课程使用期限:自乙方申请重读课程开通之日起一个考期内,课程详情以乙方订单信息为准。五、承诺与保障。1.重读:是指乙方在重读办理期限内向甲方申请重读的行为。2.退费:是指乙方符合退费条件,向甲方申请退费,甲方向乙方退回扣除相关教材教辅成本后的购课费用的行为(教材成本按教材标价计算)。7.申请免费重读或退费服务应具备的条件:(1)乙方在购买甲方2022年下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VIP签约取证班课程产品时按照要求签署了本协议;(2)乙方符合下属所列条件之一:乙方须提供与本人身份一致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未通过成绩单原件或官网成绩查询截图复印件,经甲方核实乙方报名考试区县及身份证号等考试证件,确认乙方本人未通过该次考试;甲方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成绩查询官网查询到乙方成绩未能通过该考试(但乙方弃考不在退费范围内)。(3)乙方在使用2022年下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vip签约取证班课程产品时,需总听课率达到80%并完成全部题库试卷的测试题目。(4)乙方需同时满足(1)(2)(3)规定的条件,视为具备申请退费服务的资格。此外,《培训协议》还对退费进行其他限制约定。
同日,*****向职尚公司转账4500元,商品说明为“教资-VIP签约-中学”。
另查,案涉课程共计37节,截至庭审时,*****学习进度后台显示为完成0/37节,观看时长69.2分钟。
庭审中,经询问,*****主张其要求解除合同系因职尚公司的课程内容效果不佳、课题错乱、提供的课程对其学习起不到任何作用,无法通过职尚公司课程学到知识并获取教师资格证,故要求解除协议并退费。
职尚公司主张向*****邮寄过教材、真题等学习资料,快递单号为xxx,*****主张该邮件其已拒收退回,经圆通快递官网查询,显示该邮件于2022年4月10日发出、4月14日退回、4月20日退回商家。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电子合同截图、转账截图,被告职尚公司提供的学习进度截图等证据材料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本案中,虽*****与职尚公司签订《培训协议》,但职尚公司对合同内容、注意事项等未尽到充分、明确提示与说明义务,难以认定《培训协议》中加重学员责任的内容为*****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关条款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向职尚公司支付培训费4899元,职尚公司向*****提供课程辅导等服务,双方之间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考虑到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特性,合同履行需要双方配合,一方拒绝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不适宜强制履行,现*****要求解除与职尚公司之间的合同,本院予以确认。综合考虑*****参加教育培训的目的、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学习进度情况等因素,本院酌情判定职尚公司退还*****的费用。
当事人提举的其他证据材料或发表的其他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本院不予一一评述。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北京职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签订的《培训协议》;
二、被告北京职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培训费42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职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宁晓栩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闫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