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当事人未约定或未达成协议,承包人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状态的持续以及停工损失的扩大
关键词
工程停工 停工损失 工程欠款纠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公报案例
导 读
因发包人提供错误的地质报告致使建设工程停工,当事人对停工时间未作约定或未达成协议的,承包人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状态的持续以及停工损失的扩大。对于计算由此导致的停工损失所依据的停工时间的确定,也不能简单地以停工状态的自然持续时间为准,而是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
案例索引
【河南省偃师市鑫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理工学院、河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索赔及工程欠款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案 号:(2011)民提字第292号
案 由:索赔及工程欠款纠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1年11月08日
裁判理由
【案情简介】
1998年6月18日,理工学院与六建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六建公司为组织施工,次日将上述工程分包给鑫龙公司,双方签订了《洛阳大学工程分包合同》,鑫龙公司以六建公司洛大项目部的名义到理工学院工地进行施工。洛阳华诚建设监理事务所(以下简称华诚事务所)作为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1999年元月,因发现成教楼西半部浇板出现裂缝,1999年元月发现成教楼裂缝,2001年6月25日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作出《质量检验报告》认为:“该裂缝不属于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裂缝。”。该工程从发现裂缝被下令停工至诉前,为分析裂缝原因及专家论证和确定责任等用去了近两年的时间。六建公司和理工学院未在此期间对鑫龙公司作出任何处理,也未按“工程停工两个月以上应向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鑫龙公司从1999年4月16日停工起至起诉前2001年3月6日止,共计691天,其中停滞机械设备台班费423873.91元;建筑周转材料损失1533693.42元;人工窝工损失93030元。另,该工程租用洛阳市信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六吨塔式起重机一部,鑫龙公司多次催讨仍未支付,遂提出理工学院、六建公司拖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本案中,在1999年4月20日成教楼工程停工后,鑫龙公司与六建公司就停工撤场还是复工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对此,各方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加以协商处理,暂时难以达成一致的,发包方对于停工、撤场应当有明确的意见,并应承担合理的停工损失;承包方、分包方也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损失的扩大,而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如及时将有关停工事宜告知有关各方、自行做好人员和机械的撤离等,以减少自身的损失。而成教楼工程停工后,理工学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没有就停工、撤场以及是否复工作出明确的指令,六建公司对工程是否还由鑫龙公司继续施工等问题的解决组织协调不力,并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鑫龙公司的停工损失,理工学院和六建公司对此应承担一定责任。与此同时,鑫龙公司也未积极采取适当措施要求理工学院和六建公司明确停工时间以及是否需要撤出全部人员和机械,而是盲目等待近两年时间,从而放任了停工损失的扩大。因此,本院认为,虽然成教楼工程实际处于停工状态近两年,但对于计算停工损失的停工时间则应当综合案件事实加以合理确定,二审判决及再审判决综合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参照河南省建设厅豫建标定(1999)21号《关于记取暂停工程有关损失费用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将鑫龙公司的停工时间计算为从1999年4月20日起的6个月,较为合理。鑫龙公司对其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鑫龙公司主张不存在怠于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理由亦不能成立。根据上述鑫龙公司停工损失的计算期间的认定结果,本院认定鑫龙公司6个月停工损失为534162.6元;租用六吨塔式起重机支付的赔偿金135000元,以每天100元,共计6个月,合计18000元。以上两部分合计552162.6元。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一、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豫法民再字第106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豫法民一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三、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豫法民一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四、洛阳理工学院赔偿河南省偃师市鑫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86513.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