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韩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坚持教育引导方针妥善办理在校学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伙同被告人韩某某(在校学生),在明知钱款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所获赃款的情况下,仍赴外省将银行卡、手机提供给犯罪团伙,并于现场进行人脸识别操作,协助犯罪团伙转移赃款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400元。后韩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二人退缴非法获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韩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韩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韩某某协助抓捕徐某、徐某协助抓捕上游人员,二人均系立功,可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可从宽处罚。依法判决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韩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校学生实施电信诈骗关联犯罪,但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现实情况,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依法予以从宽处罚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韩某某案发时系在校学生,审理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韩某某具有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立功、自首等从宽处罚情节,对其依法判处缓刑。在办理在校学生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时,人民法院注重加强与教育部门、学校和学生家长的沟通联系,多角度了解被告人在校的一贯表现和犯罪成因,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根据学生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宽大处理,尽量避免学生因接受刑罚而无法继续学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还对被告人进行了思想教育,通过公正审判使被告人认识到错误,帮助被告人改过自新,努力做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