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 惩罚性赔偿金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自2007年10月起在某小学附近经营蒸面店。2019年9月,王某某从他人处购得3500克罂粟果。2020年5月11日,王某某将375克罂粟果捣碎添加至熬制的酱油、醋中,后将该酱油、醋调入蒸面内销售。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27日,该店销售额共计人民币8000元,约1000余人次食用了添加罂粟果的蒸面。经鉴定,蒸面中含有吗啡、那可可、罂粟碱、可待因、蒂巴因等成分。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刑事案件时,发现王某某向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权益。遂于2020年9月14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2021年4月29日检察机关对王某某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2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8月16日,法院依法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起诉请求。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刑民同步办理实现全面保护。检察机关在查明王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事实的同时,对于发现的公益诉讼线索积极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察、走访调查、提取相关物证、拍照固定证据等,查明该蒸面店距离某小学仅200米,顾客以某小学学生为主,王某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权益。检察机关遂于2020年9月14日对该案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应以赔礼道歉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2021年4月29日检察机关以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2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承担消费者所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2021年8月16日法院依法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起诉请求。
(二)依法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规范餐饮行业管理。检察机关对近年来办理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逐案分析研判,发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在监督检查不严格、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立不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不到位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联席会议进行沟通后,依法向其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建议其严格日常检查、健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重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检察建议书》送达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开展食品生产领域“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组织餐饮从业人员专题培训,建立了生产企业、小作坊信用档案,促进餐饮行业依法守规经营。为形成长效机制,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签了《关于加强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工作衔接的实施意见》,建立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机制,畅通沟通渠道,明确将校园周边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三)争取政府支持促进多部门齐抓共管。针对该案反映出的问题,检察机关主动与当地政府沟通,由当地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校园周边治理工作,以政府办名义下发《关于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校园及周边安全治理中各相关部门职责,要求各部门加强监管,对于督导检查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应及时解决。同时,检察机关依托公益诉讼大数据平台,接入城市执法管理行政机关视频信息,通过查看监控,了解校园周边商铺、饭馆、交通等情况。利用“公益诉讼随手拍”APP和12309检察服务热线,畅通举报渠道,助推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最大限度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合力。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对发现的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线索开展调查核实,实现惩治食品安全犯罪与保护食品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同步推进,有效消除校园周边有毒、有害食品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危害。针对校园周边存在的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在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的同时,可以主动与政府沟通,争取政府支持,促进形成校园及周边治理多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参与的局面。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