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发表文章的行为属于学术不端、造假行为,代写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案件:李某某、周某某定金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鄂1181民初1518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约定,由被告周某某向原告李某某提供能够在医学期刊上发表的文章,用于案外从事医务工作者晋升或学术研究等。被告周某某收取了原告李某某的定金,双方定金合同成立。其属学术不端、造假行为,违反了《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的定金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被告周某某应当向原告李某某退还21400元。原告李某某未提供其损失,且其存在过错,故其要求被告周某某支付其资金占用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