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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校园意外事件看人身损害赔偿

日期:2024-06-2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简介】

某小学一年级1班三名男生课间嬉戏打闹,其中两名男生侧卧在走廊地上,一年级2班练某上厕所途经时没有注意到脚下,意外摔倒,磕坏左边门牙(恒牙),大小约四分之一,经过多次复查后,牙神经情况仍不能确定。练某家长一口咬定需要种牙,要求1班学生家长共同赔偿两万元。1班学生家长认为只需补牙,无需赔偿种牙费用,且此事系意外发生事件,练某未注意脚下也需承担一定责任,又在学校发生,学校更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学校认为已尽管理职责。保险认为不在理赔范围内。

【调查与处理】

经过近四个月的诊治复查,练某的牙神经恢复极好,医生认定牙神经并未受损,建议进行根髓保守治疗,待年龄适合时再修复补牙。练某家长、1班三名学生家长以及学校相关负责人、保险公司人员共同到场,协商处理。最终认定学校无责,给予一定关怀。1班三名家长进行适当补偿。保险公司进行相关赔偿。

【法律分析】

校园侵权事件在生活中时有发生,其中涉及学校、学生、保险公司等几方责任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不满八周岁的孩子,由于他们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侵权行为在学校内外的环境场所发生),学校、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已尽到职责,则被推定为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校方责任,由于事件发生于课间休息期间,学校提供了相关证据:视频监控中显示课间老师正在走廊劝诫学生注意安全,另《班主任手册》安全记录、班级QQ群、安全平台每日安全提醒等均有记录,虽然未能避免意外损伤事故的发生,但可以证明校方当时已对学生进行了充分有效的管理,已尽到相应职责。

关于涉案学生责任,根据工作记录记载及目击学生确认的事实,涉事三人当时正在进行枪战游戏,其中一人侧卧在地系练某意外摔倒的直接主要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应当在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和学习过程中充分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安全教育,妥善照管,合理教育,避免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否则应承担监护人责任。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三名家长之间进行协商,最终决定:侧卧在地的学生承担50%的补偿责任,其余两人各负25%的责任。补充费用总计3000元。

保险公司负责人认为:牙齿作为人体器官的一部分,很容易受到损害,因意外伤害事件发生而产生的和牙齿有关的治疗及护理费用不在赔付范围内。但校方责任保险中附加有校园无过失责任保险,且练某的实际经济损失未超过赔偿限额,因此保险公司需承担赔偿。

【典型意义】

一是严格依照法律进行责任划分。本案虽未上交法院进行庭审判决,但在整个协商过程中,涉事多方均依照相关法律进行了充分的责任划分,协商结果良好。二是强化保险理念,做到最优化风险负担。本案中由于过错原因和损害结果之间的直接关系不够明确,所以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是最大的争议焦点,本案中学校购买的校园无过失责任保险成为解决赔偿纠纷的一大助力,使得家长之间、家校之间能够公平合理地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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