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律师网
 

实战案例 >> 诉讼案例 >> 人身损害纠纷

张某某诉韦某某健康权纠纷案

日期:2023-08-07 来源:| 作者:| 阅读:69次 [字体: ] 背景色: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1日,某大学在校学生张某某和韦某某参加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分属两队。比赛过程中,张某某起跳上篮时,韦某某亦起跳防守,双方发生碰撞,张某某倒地受伤,韦某某被判犯规。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立即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左肩外伤。张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韦某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6万余元。某大学体育教学部出具《情况说明》,确认韦某某系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自愿参加具有相当风险的篮球比赛,韦某某的防守行为虽然构成犯规但其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涉案篮球比赛为学校组织的比赛,属业余性质的校内高级别赛事,对于业余参赛者能力及犯规行为不能过于苛责。遂判决韦某某无需承担侵权责任,驳回张某某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明确了“自甘风险”规则适用的基本标准,首次从法律层面正式将自甘风险规则确定为法定的阻却违法性事由,保障体育活动参加者自由参加文化体育活动,促进文化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本案明确体育比赛中犯规行为并非必然导致侵害行为的违法性,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在司法适用中的具体标准。本案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要求,在裁判中打破了“有损必有赔”的思维模式,避免脱离具体事实情况和法律原意的“和稀泥”做法,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3691255677。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