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孩子是父母的掌心宝,但在校期间,难免会与同学产生争执,若发生意外情况受到伤害,该如何维权呢?近期,裕安区法院审理这样一个案例。
案情简介
不满8岁的小明与小亮(均系化名)系某小学学生,2020年12月10日早自习下课期间,二人在校园教学楼消防橱窗下玩耍,小亮不小心将消防栓的玻璃碰破,一块玻璃溅落到小明的鼻梁上,致其鼻梁受伤,随后老师带着小明去医院进行清创缝合治疗,后因伤口发生在面部,且瘢痕较大,2021年8月27日,小明前往合肥进行皮肤美容治疗,前后共花费医疗费、瘢痕修复费、交通费等合计25992元。此后,原告母亲就赔偿事宜与校方、小亮家长之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裕安区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小亮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玩耍过程中导致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其年龄尚小,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缺乏一定的预见能力,主观过错程度较小,故判令其监护人承担10%的责任。作为校方,在打开校门让学生进入校园后,学校应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责任。本案中,校方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尽到教育、管理义务,故判令其承担90%的责任。因校方投保了校方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故由保险公司直接替代校方向原告赔偿损失。最终法院判令小亮的监护人马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599.2元(扣除垫付费用1000元);被告保险公司直接替代校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3392.8元。
法官说法
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伤害事故,对学校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在学校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能免除侵权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在平时生活中注重对孩子安全意识的培养,强化安全防护意识,避免对孩子自身或他人造成损害,才能更加有效地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