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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间打闹受伤,责任如何认定?

日期:2023-12-2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金秋九月,硕果飘香,又是一年开学季,“神兽”们纷纷归笼。学生们在学校里嬉笑玩耍是常态,但如果玩耍失了分寸,就有可能威胁到学生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校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该如何处理?学校、学生、家长应各自承担何种责任?9月13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浩浩是某中心小学就读的一名一年级学生,一天下午,浩浩和一名同学壮壮在下课时段在教室里追逐打闹。在追逐过程中,浩浩不小心摔倒,脸部撞在课桌侧面,导致一颗门牙脱落,左侧上嘴唇撕裂。浩浩经治疗,花去医疗费2000多元。

浩浩的父母认为学校和同学均存在过错,因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学校和涉案同学的监护人赔偿医疗费及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待发生后另行主张。

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浩浩和被告壮壮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课间在教室里追逐嬉闹过程中浩浩受伤,为此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从小学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当时课间虽有值日老师,但值日老师在教室门前的走廊上,其未能对教室里学生的追逐嬉闹行为及时制止,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且在损害发生后学校作为管理者未能进行及时、恰当地送医就近救治,仅是擦拭血迹、联系双方家长,无疑会耽搁救治时间,也可能会导致损害进一步扩大。

因此,应认定被告中心小学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其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原告的受伤系原告浩浩和被告壮壮在追逐嬉闹过程中造成,双方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本案中依法认定被告中心小学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浩浩和被告壮壮应承担次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近年来,未成年人在校园内因嬉戏打闹造成人身损害的事件屡见不鲜,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一方面,校园事故发生后,不能理所应当地认为只要学生受到伤害,学校就有责任。法律规定,学校需结合其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分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学生有过错的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对于何为危险行为、实施危险行为带来的后果缺乏认知,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有可能对自身或他人造成伤害。所以,学校失职固然应当担责,但作为学生家长,也应当注重在平时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提醒其在校遵守安全纪律、远离危险区域,督促其加强个人保护、增强安全意识。(《零距离》记者/胡艳 溧法轩 编辑/徐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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