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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令退学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法的受案范围,但基于勒令退学处分而不予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法院可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

日期:2024-07-1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勒令退学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法的受案范围,但基于勒令退学处分而不予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法院可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李俊诉昆明理工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教育行政案

本案要旨:针对勒令退学的行政处分,当事人如果对该处分不服,可以依照《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诉,但是无法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为学校内部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法的受理范围;如果当事人基于勒令退学处分而不予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违法错误而一并提起行政诉讼,那么由于该行政处分行为是不予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前提,此时就应当对不予颁发的前提,即勒令退学的行政处分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院评论

本案的主要特点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案反映出下列特点:(1)被告为髙等学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考试作弊事实均认可;(3)勒令退学的行政处分实际是不予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为是否合法的前提条件;(4)不予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政行为基于其非依申请即可作出或不作出的特点,可视为“作为”或“不作为”予以审理。

需要解决的问题:(1)勒令退学行政处分的可诉性;(2)规范性文件规定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与颁发毕业证挂钩是否可以纳人本案的审查范围;(3)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是否正确。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1)勒令退学是学校对有严重违纪学生的行政处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规定对此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申诉,没有规定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规定也没有将此行为纳人受案范围。如果学生单独对勒令退学处分提起行政诉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可不予受理;如果学生既认为勒令退学处分违法错误,又认为学校基于勒令退学处分而不予颁发毕业证违法错误而一并提起行政诉讼,那么由于该行政处分行为是不予颁发毕业证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前提,对学生的合法权益具有实际影响,效力出现外化的实际情况。因此,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法院也应当一并进行合法性审查。(2)本案涉及规范性文件的可诉性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明确高校培养人才的根本任务和所享有的教育自主权的规定和本案发生在教育部明确大学英语等级考试与颁发学业证书脱钩之前的实际情况,该规范性文件还不宜纳入审理范围。(3)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生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云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高等学校公共外语教学管理规定》“要求云南大学和昆明理工大学1997年入学的学生实行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与学位证书、毕业证书挂钩。”从上述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以明确具有学籍的高校学生考试及格,德、体合格是颁发学业证书法定条件。在云南省昆明理工大学,从1997年到2004年5月前公共外语考试成绩也是颁发学业证的法定条件。原告李俊在公共外语考试中作弊,考试成绩按零分计,属于考试不及格的情形,勒令退学处分说明其“德”的方面不及格。因此,李俊已不具备应予颁发学业证书的法定条件,故判决驳回李俊的要求颁发学业证书的诉讼请求是合法、正确的。

案号:(2004)昆行终字第99号判决书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行政审判案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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