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具体而言,冒名顶替的事项限定为三类:
一为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是指经考试成绩合格并经录用程序依法获得的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入学资格。
二为公务员录用资格,是指根据《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录用程序取得的公务员录用资格。
三为就业安置待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由政府对特殊主体予以安排就业、照顾就业等优待。
需要注意的是,“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须为“他人取得的”,即相关资格和待遇与他人的身份一一对应。行为人要实施“顶替”他人取得的资格和待遇的行为,才能构成冒名顶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