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冒名不顶替是否构成冒名顶替罪?
只冒名不顶替,单纯冒名行为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如冒名者利用被冒名者退学的学籍取得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试资格,但并不冒用被冒名者的成绩。过去特定时期,曾发生一些高中生因考取的成绩不理想或者考取的学校达不到预期的,按照政策不能复读,但个人为了争取更好的升学机会和人生际遇,学校为追求升学率,这些复读生往往以他人的名义再报名参加高考。这种情形下,行为人虽然有冒名行为,但其成绩是自己考取的,获取的入学资格是依靠自己真实水平取得的,并不存在顶替行为。同理,在公务员考试中,同样存在冒名但是成绩不作假的情形;在就业安置待遇方面,有的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参军,服兵役后获取就业安置待遇资格。这些情形均属于有冒名,但不存在顶替行为。这些行为均不宜认定为冒名顶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