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工作人员可成为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的适格主体
民办学校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适格主体。民办学校的工作人员挪用或侵占单位财产的,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侵占财产罪。与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相似,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区别也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企图永久非法占有。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单位的资金,但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此外,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括钱,也包括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