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尽可能通过非诉途径解决,可委托专业人员与审批机关就举办者变更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沟通,通过释法说理,打消审批机关的顾虑,如沟通不成则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寻求解决方案。
第二,做好财务清算前的内部自查和整改,要对变更前学校的资产、债权、债务、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全面清算,制作财务清算报告。另外,还应对学校成立后组织架构、关联交易、合同管理、运营合规等进行全面梳理和完善。
第三,变更协议要明确约定不涉及学校法人财产,举办者无权将属于学校的资产 “转让”或处置,也不得约定转让学校办学许可证。建议在签订举办者变更协议时,为避免争议,协议应明确合同标的为转让举办者权益,不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